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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6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76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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