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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609 號
要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