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0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二)-管理權及注意義務)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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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0條要求監護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這是專業受託人等級的最高注意標準,違反致損須賠償並得遭撤換。
Q · 當監護人管錯了要賠嗎?標準有多嚴?
依民法第1100條,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這是抽象輕過失的最高標準,相當於專業受託人(如銀行管錢)的謹慎程度。你可以隨便對待自己的財產,但管受監護人的財產與照護事務時不行。違反此標準致受監護人受損,須以自己財產賠償,法院並得依聲請撤換。民國97年修法前僅要求「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標準遠低於現行規定。
白話解讀
台灣正在加速老化,你的父母、你自己,遲早會碰到「誰來管錢」這個問題。監護人不是拿到一張法院裁定就可以隨心所欲,這條把監護人的注意標準拉到最高檔:善良管理人注意(就是專業受託人的標準,像銀行幫你管錢那種程度)。2008 年以前,法律只要求監護人用「管自己的事那種態度」來管,翻譯成白話就是「你平常多粗心,管別人的錢就可以多粗心」。這個標準低到離譜。修法後直接跳級,你可以隨便對待自己的錢,但碰到受監護人的財產,必須像專業人士一樣謹慎。違反這個標準的後果是什麼?你要賠。不是道歉就好,是拿自己的錢補受監護人的損失。而且法院可以依聲請撤換你。你以為當監護人是幫忙的好事?它是一份有法律責任的工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00條為監護職務執行的注意義務總則,要求監護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全部監護職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抽象輕過失的客觀最高標準,以具相當知識經驗者在同等情況下應有的謹慎為衡量基準,涵蓋財產管理、身體照護、醫療決定與居住安排等所有監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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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護人沒做好要自己賠錢嗎?▾
是。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受監護人受損,須以自己財產賠償,並可能遭法院撤換。
Q2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什麼標準?▾
抽象輕過失的客觀最高標準,以具相當知識經驗者在同等情況應有的謹慎為基準,等同專業受託人程度。
Q3監護人只要不偷錢就沒事嗎?▾
不是。注意義務也要求積極保護,放著房屋失修、定存到期不續約、忘記申請補助等不作為也可能構成違反。
Q4這條只管財產嗎?▾
不只。民國97年修法把「管理財產」擴大為「執行監護職務」,涵蓋身體照護、醫療決定、居住安排。
Q5不想當監護人可以拒絕嗎?▾
法院裁定前可表明正當理由拒絕;已裁定者不能片面撂挑子,須聲請法院改定。
Q6監護人可以領報酬嗎?▾
可以,但須法院許可(民法第1104條),報酬參考管理財產規模與付出。
Q7怎麼撤換管不好的監護人?▾
蒐集疏忽證據、聲請閱覽陳報資料,向家事法院聲請撤換並請求損害賠償。
Q8監護人賠償有時效嗎?▾
監護關係終止後的賠償請求有短期時效(民法第1109條),另適用侵權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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