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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99-1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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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監護人如違反本條規定,其所為之行為,應認為屬於無權代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