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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99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2.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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