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099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2.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