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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99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

  1. 1.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2. 2.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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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9 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須於二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期限不足可聲請延長。

Q · 當了監護人,財產清冊一定要做嗎?

依民法第 1099 條,監護開始後二個月內,監護人必須會同遺囑指定、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共同開具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不能監護人一人關起門來列,必須有第三方「會同人」在場確認。期限不夠時可向法院聲請延長,但不能不做。這張清冊是日後監護財產增減的查核基準線。

白話解讀

你被法院指定為某個失智長輩的監護人,覺得「好,我來照顧他就對了」。但法律在你開始之前先塞了一個作業給你:兩個月內,把這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列成清冊,而且不能你一個人關起門來列,旁邊必須站一個「會同人」盯著你。這個人可能是遺囑指定的、政府派來的、或法院選的。列完之後,交給法院備查。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監護人掌控著一個無法為自己說話的人的全部家當。如果不在一開始就釘死「進場時有多少」,等到監護結束的那天,誰也說不清楚到底少了什麼。這張清冊就是日後算帳的基準線。沒有它,受監護人的財產就是一筆糊塗帳,而糊塗帳永遠對掌權的那個人有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99 條為監護人就任後的法定財產盤點義務,要求監護人於監護開始二個月內,會同遺囑指定、地方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共同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以凍結監護起始時的財產狀態,作為日後查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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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護人不開財產清冊會怎樣?

法律沒有直接罰則,但後果比罰款嚴重。依民法第1099-1條,清冊開具完成前,監護人只能做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不能處分財產;跳過清冊直接動用受監護人的錢,效力會被質疑。更嚴重的是法院可能認定不適任,依第1106條改定監護人。就算覺得受監護人沒什麼財產也要做,因為「沒有財產」本身也是須被記錄的事實。

Q2會同人是誰?我可以自己找嗎?

會同人有三種來源:遺囑指定的人、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的人、或法院指定的人,不能隨便找朋友充當。有遺囑指定者優先;否則通常是地方政府社會局派社工或由法院另行指定。若與會同人意見不一致,以會同人意見為準較安全,因為日後清冊被質疑時會同人證詞是關鍵。

Q3清冊要列到多細?車子、珠寶這些也要嗎?

原則上所有有經濟價值的財產都應列入: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車輛、貴重動產。不動產和金融資產是重點,因為有登記或帳戶可查;動產則盡可能列入並附照片或鑑價。很多人忽略保險,受監護人若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保單現金價值也是財產,漏列保單是實務最常見的疏忽。

Q4民法 1099 條的財產清冊是什麼?

監護開始時就受監護人全部財產列成的清單,凍結起始財產狀態作為日後查核基準線。

Q5會同人是誰?

遺囑指定、地方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第三人,與監護人共同開具清冊行監督,不能自己隨便找。

Q6陳報法院是什麼意思?

把開具完成的清冊提交法院備查,使法院作為監護監督機關得行使職權。

Q7監護人財產清冊怎麼做?

調不動產謄本 → 查各銀行存款/證券/保單 → 列車輛貴重動產 → 聯繫會同人共同簽名 → 二個月內陳報法院。

Q8二個月做不完怎麼辦?

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間,附理由(如外縣市地政調閱未回),不要拖到逾期。

Q9保單、車子要不要列進清冊?

要。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現金價值、車輛、貴重動產都列;保單最常被漏列。

Q10懷疑監護人侵吞財產第一步做什麼?

向法院聲請閱覽已陳報的財產清冊,以基準線比對資產異常減少,把感覺變成證據。

Q11監護人自己列清冊 vs 會同人共同開具差在哪?

自己列自我證明力薄弱易被質疑;會同人共同簽名才具監督效力,爭議時其證詞為關鍵。

Q12清冊完成前 vs 完成後,監護人權限差在哪?

完成前依第1099-1條僅得管理上必要行為;完成後依第1100條取得管理權但仍受注意義務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note
監護人單獨列冊自我證明力薄弱,效力易被質疑形同自己寫的日記
會同人共同開具第三方確認完整,具監督效力日後爭議時會同人證詞為關鍵
清冊完成前(第1099-1條)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不得處分權限被程序鎖住
清冊完成後依第1100條取得管理權,仍受注意義務拘束重大處分另受第1101條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53条(財産の調査及び目録の作成)
🇰🇷 韓國민법 제941조(재산조사와 목록작성)
🇨🇳 中國民法典第34、35条(监护职责履行;无独立財產清冊明文義務)
🇩🇪 德國BGB § 1802(Vermögensverzeichni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03(inventaire des biens du majeur protégé)
🇺🇸 美國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 § 419(conservator's inven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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