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9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
- 1.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 2.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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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9 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須於二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期限不足可聲請延長。
Q · 當了監護人,財產清冊一定要做嗎?
依民法第 1099 條,監護開始後二個月內,監護人必須會同遺囑指定、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共同開具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不能監護人一人關起門來列,必須有第三方「會同人」在場確認。期限不夠時可向法院聲請延長,但不能不做。這張清冊是日後監護財產增減的查核基準線。
白話解讀
你被法院指定為某個失智長輩的監護人,覺得「好,我來照顧他就對了」。但法律在你開始之前先塞了一個作業給你:兩個月內,把這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列成清冊,而且不能你一個人關起門來列,旁邊必須站一個「會同人」盯著你。這個人可能是遺囑指定的、政府派來的、或法院選的。列完之後,交給法院備查。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監護人掌控著一個無法為自己說話的人的全部家當。如果不在一開始就釘死「進場時有多少」,等到監護結束的那天,誰也說不清楚到底少了什麼。這張清冊就是日後算帳的基準線。沒有它,受監護人的財產就是一筆糊塗帳,而糊塗帳永遠對掌權的那個人有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99 條為監護人就任後的法定財產盤點義務,要求監護人於監護開始二個月內,會同遺囑指定、地方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共同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以凍結監護起始時的財產狀態,作為日後查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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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護人不開財產清冊會怎樣?▾
清冊完成前僅能做管理上必要行為,不能處分財產;法院可能質疑適任性而改定監護人。
Q2會同人是誰?可以自己找嗎?▾
限遺囑指定、地方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不能隨便找朋友充當。
Q3財產清冊要列多細?▾
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車輛、貴重動產都要列,保單現金價值最常被漏列。
Q4二個月做不完怎麼辦?▾
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不要拖到逾期。
Q5受監護人沒什麼財產也要做清冊嗎?▾
要,「沒有財產」本身也是須被記錄的事實,否則日後冒出資產說不清。
Q6清冊完成前監護人能動用受監護人的錢嗎?▾
依第 1099-1 條只能做管理上必要行為,不能處分財產。
Q7清冊要交給誰?▾
開具後陳報法院備查,由法院作為監護監督機關。
Q8如何懷疑監護人侵吞財產?第一步做什麼?▾
向法院聲請閱覽已陳報的財產清冊,比對基準線找異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 | note |
|---|---|---|
| 監護人單獨列冊 | 自我證明力薄弱,效力易被質疑 | 形同自己寫的日記 |
| 會同人共同開具 | 第三方確認完整,具監督效力 | 日後爭議時會同人證詞為關鍵 |
| 清冊完成前(第1099-1條) |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不得處分 | 權限被程序鎖住 |
| 清冊完成後 | 依第1100條取得管理權,仍受注意義務拘束 | 重大處分另受第1101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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