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6 條(監護人之撤退)
- 1.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 2.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6條規定,監護人死亡、辭任或喪失資格且無其他法定監護人時,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福機關暫時擔任,確保監護不中斷。
Q · 監護人過世或撐不下去,孩子接下來誰負責?
依民法第1106條,當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如受監護宣告、破產、被判刑)之一,且沒有其他順位法定監護人可遞補時,法院得依受監護人、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監護人。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在法院選定新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自動擔任監護人,不需任何人聲請、不需等公文,孩子不會落入「法律上沒人負責」的真空。
白話解讀
監護人不是簽了名就綁一輩子的。他可能會死、可能撐不下去想辭、可能自己出了狀況(破產、受監護宣告、被判刑)。當這些事發生,而且沒有其他順位的人可以自動遞補時,這條法律啟動一個程序:法院介入,重新選一個適合的監護人。但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法院選人需要時間,這段空窗期孩子怎麼辦?答案是當地社福機關自動接手,不需要任何人聲請,不需要等公文跑完。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監護不能斷電」。不管發生什麼事,永遠有人在法律上對這個孩子負責。你如果是照顧親友小孩的監護人,或者你身邊有這樣的狀況,搞懂這條會讓你知道:退場有程序,空窗有人接,不是你一個人扛到底。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06條為未成年人監護的「另行選定」程序規範:當現任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喪失任職資格,且無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可遞補時,由法院另行選定適當監護人,並於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時承接監護職務,確保監護不中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護人突然過世,孩子會變成沒人管嗎?▾
不會。民法第1106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自動擔任監護人,是法律的自動機制,不需任何人聲請。
Q2監護人可以說不幹就不幹嗎?▾
不行。必須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法院審查理由是否正當並確認有替代人選後才會核准;許可前監護義務繼續存在。
Q3誰可以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
受監護人本人、四親等內親屬、利害關係人、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依第1094條第3項均得聲請。
Q4社福機關當監護人實際上做什麼?▾
取得完整法定監護人地位,含身體照護、居所決定、財產管理與法律行為代理,實務上安排安置或寄養並同步啟動法院選定程序。
Q5另行選定(1106)和改定監護人(1106-1)差在哪?▾
1106 是監護人位置「空了」(死亡/辭任/喪失資格)的補位;1106-1 是監護人還在、但「不適任」時的撤換,由法院依聲請改定。
Q6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聲請時效,但空窗期間孩子權益可能受損,實務上應在監護人出現法定事由後盡速聲請。
Q7我想接手當監護人,怎麼讓法院選我?▾
在選定程序中提出與孩子的互動紀錄、照顧計畫、經濟能力證明,法院依「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決定,不是血緣排序。
Q8監護人入獄,社工要先找親戚嗎?▾
不必。依第二項該社福機關已自動成為監護人,職責已在機關身上,先承接照顧再啟動法院選定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另行選定(民法1106) | 改定監護人(民法1106-1) |
|---|---|---|
| 啟動前提 | 監護人位置空了(死亡/辭任/喪失資格) | 監護人還在但不適任 |
| 空窗承接 | 社福機關自動暫時承接(第二項) | 原監護人續任至改定確定 |
| 聲請事由 | 客觀資格消滅 | 違反義務、不利受監護人之主觀不適任 |
| 決定機關 | 法院依最佳利益選定 | 法院依聲請審查後改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