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6 條(監護人之撤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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