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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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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5條已於民國97年刪除,刪除前曾免除同居祖父母監護人的財產監督義務,現行法對所有監護人一致監督。

Q · 民法1105條還有效嗎?以前祖父母當監護人真的有特權?

已於民國97年刪除,刪除前祖父母監護可免多項財產監督

民法第1105條已於民國97年(2008)刪除。刪除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監護人時,可排除開具財產清冊、不動產處分監督、過失賠償等規定。立法者認定此特權形成保護漏洞,刪除後所有監護人一律適用第1099條至第1104條完整監督。民國97年前發生的監護行為仍適用當時舊法。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1105 條曾經是一張「祖父母特權卡」:如果跟未成年孫子住在一起的祖父母當監護人,可以跳過一堆保護小孩財產的規定。不用開具財產清冊、不動產處分不用經親屬會議同意、甚至執行監護有過失也不用賠。立法者的原意是「尊重倫理親情」,但實務上這張特權卡變成了一個漏洞:有些祖父母(或背後指使的人)利用這條,合法地處分孫子名下的財產,小孩長大後才發現自己繼承來的房子早就不見了,而且連追究的門都沒有。民國 97 年修法時,立法者終於承認: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該因為監護人是誰而打折扣。這條被刪掉的那一天,所有未成年人在監護制度下的保護變得一致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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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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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0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