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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3-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法第1103條之1還在嗎?被刪掉了要用哪條?
民法第1103條之1於民國97年監護制度修正時刪除,原規範的監護人財產管理過失賠償責任,整合進第1109條第1項,並擴大為「故意或過失」。查詢或主張監護人賠償,直接引用第1109條,舊條號已無對應實體。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原本第1103條之1規定的是:監護人管理你的財產時搞砸了,要賠你。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立法者後來發現這條跟第1109條的規定功能重疊,在民國97年的監護制度大修中,把這條的內容整合進第1109條第1項。所以如果你現在想找「監護人管財產出包要負責」的規定,別在這裡找了,去看第1109條。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提醒:法律不是靜態的檔案櫃,條號會搬家。你拿著舊條號去打官司,法官不會幫你自動對應到新條號,你自己得知道東西搬到哪裡去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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