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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6-1 條(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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