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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6-1 條(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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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2.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06 條之 1 規定,監護人顯不適任時法院得改定適當監護人,不受法定順位限制,並可先行停止原監護權由社會局暫代。

Q · 監護人不適任,可以聲請法院換掉嗎?

可以。法院得改定監護人,不受順位限制

依民法第 1106 條之 1,只要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情事(如挪用財產、長期不照顧、年老體衰、長期滯留國外),受監護人本人、最近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都可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且法院不受第 1094 條第一項法定順位的限制。情況緊急時,法院可在改定確定前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權,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一旦法院或法律指定了監護人,這件事就定了,除非監護人自己死了或辭職,否則動不了他。錯。這條存在的意義就是:監護人不適任的時候,你可以把他換掉。而且換的方式比你以為的更激烈。法院不只可以「改定」一個新的監護人,還可以在新的人選確定之前,直接宣告停止原監護人的監護權,讓社會局先接手。這等於法院可以對一個正在運作中的監護關係按下緊急煞車。什麼情況會觸發?條文寫的是「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翻成白話:監護人長期不管事、把孩子的錢拿去花、對孩子施虐、年紀太大根本照顧不了、長期住國外根本不在身邊。這些都算。而且聲請改定的人不限於親屬,社工、檢察官都可以聲請。最關鍵的一點:改定新監護人時,法院不受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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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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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06-1 條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0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0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