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0 條(親屬會議組織)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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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0 條規定親屬會議須由五名符合資格的親屬擔任會員組成,人數不足五人,會議即無法合法成立,決議無效。
Q · 親屬會議要幾個人才能開?湊不滿怎麼辦?
依民法第 1130 條,親屬會議必須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少一人即無法合法成立、決議無效。當親屬人數不足五人、或召集確有困難時,依民法第 1132 條,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處理,法院不受五人限制,會直接從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審酌決定。
白話解讀
五個人。不是三個,不是七個,就是五個。你的家族裡如果要開一場正式的「親屬會議」來決定誰當監護人、遺產怎麼管、未成年小孩的重大事項怎麼處理,法律規定必須湊滿五個符合資格的親屬當會員,少一個都不行。這個數字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整個親屬會議制度的第一道硬門檻。湊不滿五個人,會議開不成,決議無效,所有後續的監護安排、遺產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全部卡住。在台灣少子化加上家族關係疏離的現實下,光是「找到五個符合順序的親屬」這件事,就能讓一個家庭的法律程序停擺好幾個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0 條為親屬會議的組織門檻規範,明定親屬會議須由符合資格的會員五人組織而成。人數不足五人,會議即無法合法成立,所作決議無效,連帶使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等後續程序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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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要幾個人?▾
依民法第 1130 條須會員五人組織,少一人都不行,否則決議無效。
Q2湊不滿五個親屬怎麼辦?▾
依民法第 1132 條,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處理,法院不受五人限制。
Q3親屬會議是正式的嗎?▾
是法律上的正式組織,會員資格依第 1131 條順序產生,決議有法定效力並可受法院審查。
Q4誰可以當親屬會議會員?▾
依民法第 1131 條的法定順序產生,並受第 1133 條會員資格限制。
Q5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依民法第 1137 條,不服者可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Q6誰可以召集親屬會議?▾
依民法第 1129 條,由召集權人召集。
Q7親屬會議都決定哪些事?▾
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表示意見等家事程序。
Q8親屬會議怎麼做成決議?▾
依民法第 1135 條,須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親屬會議 | 聲請法院(民法1132) |
|---|---|---|
| 人數門檻 | 須會員五人(民法1130) | 不受五人限制 |
| 決策者 | 家族親屬 | 法官 |
| 判斷基準 | 家族成員意見 | 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
| 適用時機 | 親屬齊全、可召集 | 不能召集或召集困難 |
| 救濟 | 決議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民法1137) | 對裁定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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