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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0 條(親屬會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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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0 條規定親屬會議須由五名符合資格的親屬擔任會員組成,人數不足五人,會議即無法合法成立,決議無效。

Q · 親屬會議要幾個人才能開?湊不滿怎麼辦?

要五人;不足可聲請法院(民法1132條)

依民法第 1130 條,親屬會議必須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少一人即無法合法成立、決議無效。當親屬人數不足五人、或召集確有困難時,依民法第 1132 條,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處理,法院不受五人限制,會直接從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審酌決定。

深度解讀

五個人。不是三個,不是七個,就是五個。你的家族裡如果要開一場正式的「親屬會議」來決定誰當監護人、遺產怎麼管、未成年小孩的重大事項怎麼處理,法律規定必須湊滿五個符合資格的親屬當會員,少一個都不行。這個數字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整個親屬會議制度的第一道硬門檻。湊不滿五個人,會議開不成,決議無效,所有後續的監護安排、遺產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全部卡住。在台灣少子化加上家族關係疏離的現實下,光是「找到五個符合順序的親屬」這件事,就能讓一個家庭的法律程序停擺好幾個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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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0 條規定:「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