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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決字第 13579 號
要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法定監護人,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至於應向何人表示辭職,法無明文。依通說,應向親屬會議表示之,惟該親屬會議須符合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會員人數及構成順序組成,始為合法,否則,似不發生辭職之效力。本件未成年人張○廉父母雙亡,又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其外祖父王○祥係法定監護人,渠雖曾於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親屬會議中聲稱願放棄監護權,但如上所述,須該親屬會議合法成立,始得有效辭去其職務。惟關於親屬會議會員資格及其決議是否合法,依 貴部 (內政部 ) 四十六年七月八日台 (46) 內戶字第一一六○八七號函示,戶政機關無須予以審查;且關於法定監護人王○祥與選定監護人張○明間監護權之爭執,係屬私權爭執,故本件宜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法定監護人,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至於應向何人表示辭職,法無明文。依通說,應向親屬會議表示之,惟該親屬會議須符合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會員人數及構成順序組成,始為合法,否則,似不發生辭職之效力。本件未成年人張○廉父母雙亡,又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其外祖父王○祥係法定監護人,渠雖曾於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親屬會議中聲稱願放棄監護權,但如上所述,須該親屬會議合法成立,始得有效辭去其職務。惟關於親屬會議會員資格及其決議是否合法,依 貴部 (內政部 ) 四十六年七月八日台 (46) 內戶字第一一六○八七號函示,戶政機關無須予以審查;且關於法定監護人王○祥與選定監護人張○明間監護權之爭執,係屬私權爭執,故本件宜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