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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1119 號
要旨
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在台無親屬,固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但如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以外之其他親屬者,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聲請法院就其中指定之。
全文內容
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在臺無親屬,固不能依民法第一一二九條至第一一三一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但如有第一一三一條所定以外之其他親屬者,似可依同法第一一三二條聲請法院就其中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