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快速跳轉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酌給遺產,是非繼承人的法定保障。

Q · 沒有血緣或婚姻關係,但死者生前一直在養我,能分到遺產嗎?

能,符合「生前繼續扶養」要件即可聲請酌給

依民法第 1149 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請求從遺產中酌給一份,不需要有血緣或婚姻關係。判準是經濟扶養事實(持續、經常性的生活支持),不是身分。先由親屬會議決議;親屬會議不召開或不決議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酌給金額。關鍵是「繼續」二字,偶爾資助不算。

深度解讀

一個人死了,遺產分給誰,法律寫得清清楚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如果有一個人,沒有血緣、沒有婚姻關係,卻是死者生前一直在養的人呢?同居二十年的伴侶、沒辦過收養手續的繼子、被照顧了一輩子的遠房晚輩。他們在繼承順位表上根本不存在。這條法律就是他們唯一的浮木。它要求親屬會議(由家族成員組成的決策機制)根據這個人被扶養的程度和跟死者的關係,從遺產裡撥一筆錢給他。注意用詞:「應」,不是「得」。這不是施捨,是法律命令。但殘酷的現實是,大多數有資格主張的人根本不知道這條存在,而知道的繼承人會千方百計假裝沒看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