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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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ia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限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1117 I)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例如小三),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遺產酌給請求權
uj2071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性質:遺產債務
uj2071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注意義務標準:同第1176-1(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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