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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民字第 11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查劉棲華於四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死亡,其合法之繼承人長女林劉辛妹、養女吳劉因妹、林劉滿妹及長男劉阿森之次女劉運妹、養女詹劉春妹 (劉阿森已於民國十七年七月卅日死亡,應由劉運妹、詹劉春妹二人代位繼承)等五人,已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出立字據,表示拋棄繼承,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二兩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該劉林卵妹係劉棲華長男劉阿森之妻,並非劉棲華之合法繼承人,亦無權主張代位繼承 (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條) ,且自四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在戶籍登記上已與劉棲華分戶 (參閱附苗鎮戶字第二二九八號戶籍謄本) ,要難謂為係劉棲華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即退一步言,該林劉辛妹等五人,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立之字據,僅屬聲明拋棄繼承,亦不能認為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召開親屬會議,決議將該宗遺產酌給劉林卵妹,故該劉林卵妹實屬無權繼承劉棲華之遺產。

全文內容

查劉○華於四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死亡,其合法之繼承人長女林劉○妹、養女吳劉○妹、林劉○妹及長男劉○森之次女劉○妹、養女詹劉○妹 (劉○森已於民國十七年七月卅日死亡,應由劉○妹、詹劉○妹二人代位繼承)等五人,已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出立字據,表示拋棄繼承,核與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二兩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該劉林○妹係劉○華長男劉○森之妻,並非劉○華之合法繼承人,亦無權主張代位繼承 (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條) ,且自四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在戶籍登記上已與劉○華分戶 (參閱附苗鎮戶字第二二九八號戶籍謄本) ,要難謂為係劉○華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即退一步言,該林劉○妹等五人,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立之字據,僅屬聲明拋棄繼承,亦不能認為係依民法第一一四九條規定召開親屬會議,決議將該宗遺產酌給劉林○妹,故該劉林○妹實屬無權繼承劉○華之遺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民字第 1115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查劉棲華於四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死亡,其合法之繼承人長女林劉辛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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