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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532 號
要旨
查被繼承人邢奚榖湘為已故邢伯殼之後妻,即邢炎平之繼母,邢炎平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產繼承人,如邢炎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
查被繼承人刑奚○湘為已故刑○穀之後妻,即刑○平之繼母,刑○平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產繼承人,如刑○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