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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6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全文內容

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源非被繼承人許○哮生前扶養之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46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