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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613 號
要旨
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全文內容
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源非被繼承人許○哮生前扶養之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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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源非被繼承人許○哮生前扶養之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