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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13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民法第 1132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的遺產酌給事件,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的非訟事件法第 16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已納入,提醒各法院注意

主旨

法院受理民法第 1149 條所定遺產酌給事件時,宜注意非訟事件法第 166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法院依民法第 1132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之遺產酌給事件,實務上有部分依訴訟程序處理,惟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同年 8月 5 日施行),已將上開事件納入第 16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爰函提醒注意。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13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 1132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的遺產酌給事件,9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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