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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452 號
要旨
一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按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者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目莉於其養父蔡力與蔡豬批終止收養關係後,仍與蔡豬共同生活,如曾經蔡豬批及蔡力之同意,則蔡豬批與蔡目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
二 關於代位繼承部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蔡目莉之養父蔡力係與蔡豬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目莉對蔡豬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三 關於酌給遺產部份:蔡目莉與蔡豬批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務,就蔡目莉言自係被繼承人蔡豬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
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1)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按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莉於其養父蔡○與蔡○批終止收養關係後,仍與蔡○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批及蔡○之同意,則蔡○批與蔡○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2) 關於代位繼承部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蔡○莉之養父蔡○係與蔡○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莉對蔡○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3) 關於酌給遺產部分─蔡○莉與蔡○批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務,就蔡○莉言自係被繼承人蔡○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千四十九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配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