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事件之範圍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事件之範圍,建請參酌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事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12 月 20 日北院忠家坤 108 重家繼訴 74 字第 1089376425 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定之事件範圍,依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9 條規定,係指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如民法第 1146 條、第 1164 條、第 1125 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如民法第1149 條所定事件)。倘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權利,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公同共有關係之終止,不可能脫離公同共有關係所由生之法律(即繼承)規定,繼承人不依民法第 1164 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無由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尚不得僅以原告形式引用之條文排除家事事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 號及研討結果參照)。所詢個案,是否為該款所訂家事事件範圍,允宜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定之。另,日後如行文本院時,宜參照行政公文流程,逕以本廳為受文單位,或經由貴院之上級機關函轉本院較妥。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