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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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包含1173取得),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保護債權人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林秀雄師:視為「其」所得遺產
「其」字應忽略始符合立法意旨,本條非現物返還,僅係充當計算
*
遺贈稅法15
I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II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interesti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簡稱「二年內贈與」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被視為二字迷惑,它不是現物返還,而是充當計算(只是數字上加上去而已)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條第1款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如果債務人往生,往生前二年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對債權人不公平,此條將財產視為遺產,是對債權的保障,與繼承人遺產的歸扣不同(民法1173條-贈與之歸扣)。
歸扣:共同繼承人之一部或全部,如在繼承開始前,已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為求繼承人公平起見。
本條第1款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