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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1. 1.繼承人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 2.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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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遺產,債權人可於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

Q · 爸媽過世前兩年送我的財產,他的債主能來討嗎?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債權人可在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要件有三:贈與完成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對象是繼承人、確有財產移轉。注意這不是撤銷贈與,產權仍歸你,但你要在其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白話解讀

你爸媽在過世前兩年把房子過戶給你,你以為這筆財產已經是你的了,跟遺產沒關係。錯了。這條法律說:這間房子雖然登記在你名下,但在法律上它被「拉回來」算成遺產的一部分。為什麼?因為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到的遺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立法者馬上發現一個漏洞:如果老爸在死前把財產全部送給兒子,死的時候名下一毛不剩,債權人不就血本無歸了嗎?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畫了一條兩年的線:死前兩年內送給繼承人的財產,全部視為遺產,債權人可以從這裡面拿錢。注意,是「視為遺產」不是「撤銷贈與」,東西還是你的,但你要拿這個價值去扛債務。如果你已經把房子賣了或房子燒了,按贈與當時的市價算。你以為脫手了就沒事?法律追的是價值,不是實體。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有之財產贈與,於法律上視為其所得遺產;該財產若已移轉或滅失,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本條配合第1148條法定限定責任,防止被繼承人臨終前將財產移轉予繼承人以掏空遺產、規避債務,藉以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148條之1是什麼?

規定死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視為遺產,防止脫產規避債務。

Q2死前兩年的贈與一定會被拉回來嗎?

受贈對象須是繼承人、贈與完成須在死亡前二年內,兩者都成立才視為遺產。

Q3兩年怎麼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日往前推二年,以物權變動完成日(過戶/交付/入帳)為準。

Q4我把房子賣掉了還要負責嗎?

要。財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贈與時的價值計算責任。

Q5視為遺產是不是要把東西還回去?

不是。產權仍歸你,只是要在該財產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Q6送給朋友、情人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只針對繼承人;非繼承人的贈與要走民法244詐害行為撤銷。

Q7責任上限是多少?

上限是視為遺產的價值(死前二年贈與時價值總和),不是被繼承人全部債務。

Q8差一天就超過兩年怎麼辦?

兩年是硬線,超過一天即不適用,該財產與遺產完全無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適用對象時間範圍要件效果
民法1148-1(視為遺產)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受贈人為繼承人,免證明詐害意圖視為遺產,於價值內負清償
民法244(詐害行為撤銷)任何受讓人(含第三人)無固定回溯期,受撤銷權時效限制須證明詐害債權之意圖與結果撤銷該行為,回復原狀
遺贈稅法15(併入課稅)配偶及特定親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事實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稅,非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相続税法第19条(相続開始前3年以内の贈与加算)/民法第424条(詐害行為取消権)— 機能的に類似、完全一致なし
🇰🇷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13조(상속개시 전 증여재산 가산)— 부분 유사
🇩🇪 德國BGB §2325(Pflichtteilsergänzungsanspruch, 10年内贈与)/AnfG §4(債權人撤銷, 4年)— 機能類似
🇫🇷 法國Code civil art. 843(rapport des donations)/art. 1341-2(action paulienne)— 機能類似
🇺🇸 美國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4–5(fraudulent/voidable transfer)— 機能類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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