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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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遺產,債權人可於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
Q · 爸媽過世前兩年送我的財產,他的債主能來討嗎?
能,死前兩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債權人可在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要件有三:贈與完成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對象是繼承人、確有財產移轉。注意這不是撤銷贈與,產權仍歸你,但你要在其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深度解讀
你爸媽在過世前兩年把房子過戶給你,你以為這筆財產已經是你的了,跟遺產沒關係。錯了。這條法律說:這間房子雖然登記在你名下,但在法律上它被「拉回來」算成遺產的一部分。為什麼?因為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到的遺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立法者馬上發現一個漏洞:如果老爸在死前把財產全部送給兒子,死的時候名下一毛不剩,債權人不就血本無歸了嗎?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畫了一條兩年的線:死前兩年內送給繼承人的財產,全部視為遺產,債權人可以從這裡面拿錢。注意,是「視為遺產」不是「撤銷贈與」,東西還是你的,但你要拿這個價值去扛債務。如果你已經把房子賣了或房子燒了,按贈與當時的市價算。你以為脫手了就沒事?法律追的是價值,不是實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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