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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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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 2.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遺產,債權人可於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

Q · 爸媽過世前兩年送我的財產,他的債主能來討嗎?

能,死前兩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債權人可在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要件有三:贈與完成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對象是繼承人、確有財產移轉。注意這不是撤銷贈與,產權仍歸你,但你要在其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深度解讀

你爸媽在過世前兩年把房子過戶給你,你以為這筆財產已經是你的了,跟遺產沒關係。錯了。這條法律說:這間房子雖然登記在你名下,但在法律上它被「拉回來」算成遺產的一部分。為什麼?因為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到的遺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立法者馬上發現一個漏洞:如果老爸在死前把財產全部送給兒子,死的時候名下一毛不剩,債權人不就血本無歸了嗎?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畫了一條兩年的線:死前兩年內送給繼承人的財產,全部視為遺產,債權人可以從這裡面拿錢。注意,是「視為遺產」不是「撤銷贈與」,東西還是你的,但你要拿這個價值去扛債務。如果你已經把房子賣了或房子燒了,按贈與當時的市價算。你以為脫手了就沒事?法律追的是價值,不是實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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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48-1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4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