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2.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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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遺產,債權人可於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
Q · 爸媽過世前兩年送我的財產,他的債主能來討嗎?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債權人可在該財產價值範圍內請求清償。要件有三:贈與完成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對象是繼承人、確有財產移轉。注意這不是撤銷贈與,產權仍歸你,但你要在其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白話解讀
你爸媽在過世前兩年把房子過戶給你,你以為這筆財產已經是你的了,跟遺產沒關係。錯了。這條法律說:這間房子雖然登記在你名下,但在法律上它被「拉回來」算成遺產的一部分。為什麼?因為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到的遺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立法者馬上發現一個漏洞:如果老爸在死前把財產全部送給兒子,死的時候名下一毛不剩,債權人不就血本無歸了嗎?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畫了一條兩年的線:死前兩年內送給繼承人的財產,全部視為遺產,債權人可以從這裡面拿錢。注意,是「視為遺產」不是「撤銷贈與」,東西還是你的,但你要拿這個價值去扛債務。如果你已經把房子賣了或房子燒了,按贈與當時的市價算。你以為脫手了就沒事?法律追的是價值,不是實體。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有之財產贈與,於法律上視為其所得遺產;該財產若已移轉或滅失,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本條配合第1148條法定限定責任,防止被繼承人臨終前將財產移轉予繼承人以掏空遺產、規避債務,藉以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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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48條之1是什麼?▾
規定死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視為遺產,防止脫產規避債務。
Q2死前兩年的贈與一定會被拉回來嗎?▾
受贈對象須是繼承人、贈與完成須在死亡前二年內,兩者都成立才視為遺產。
Q3兩年怎麼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日往前推二年,以物權變動完成日(過戶/交付/入帳)為準。
Q4我把房子賣掉了還要負責嗎?▾
要。財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贈與時的價值計算責任。
Q5視為遺產是不是要把東西還回去?▾
不是。產權仍歸你,只是要在該財產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Q6送給朋友、情人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只針對繼承人;非繼承人的贈與要走民法244詐害行為撤銷。
Q7責任上限是多少?▾
上限是視為遺產的價值(死前二年贈與時價值總和),不是被繼承人全部債務。
Q8差一天就超過兩年怎麼辦?▾
兩年是硬線,超過一天即不適用,該財產與遺產完全無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適用對象 | 時間範圍 | 要件 | 效果 |
|---|---|---|---|---|
| 民法1148-1(視為遺產) | 繼承人 | 死亡前二年內 | 贈與+受贈人為繼承人,免證明詐害意圖 | 視為遺產,於價值內負清償 |
| 民法244(詐害行為撤銷) | 任何受讓人(含第三人) | 無固定回溯期,受撤銷權時效限制 | 須證明詐害債權之意圖與結果 | 撤銷該行為,回復原狀 |
| 遺贈稅法15(併入課稅) | 配偶及特定親屬 | 死亡前二年內 | 贈與事實 | 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稅,非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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