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2 條(監護人之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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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2 條規定,監護人執行生活、醫療及財產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Q · 當了監護人,是不是就我說了算?
依民法第 1112 條,監護人執行受監護人的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職務時,不能憑自己認為的「對他最好」來決定,而必須先尊重受監護人本人的意思,並考量他的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這條把監護的本質從「替你做主」改成「代你執行你的意志」。受監護人在清醒時表達過的偏好、生活習慣與價值觀,都屬於應尊重的「意思」,監護人不得任意以效率或財務利益為由直接推翻。
白話解讀
你爸媽老了,失智了,法院裁定你當監護人。從那一刻起,你替他做的每一個決定,大到賣房子、小到住哪間安養院,都必須先問一個問題:他自己想要什麼?這條法律說的不是「你替他做最好的決定」,而是「你替他做他想要的決定」。這兩件事聽起來像同一件事,其實差非常遠。你覺得把他送到離醫院近的安養院最安全,但他想留在老家附近,能每天看到鄰居。法律站在他那邊,不是你那邊。97年修法之前,監護人的權力幾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把人關在家裡只要親屬會議點頭。修法後,整個邏輯翻轉了:受監護人不是你的附屬品,他是一個有意志的人,只是需要你幫忙執行他的意志。你是他的手腳,不是他的腦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12 條為成年監護的核心職務原則,要求監護人在處理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事務時,必須以受監護人本人的意思為優先,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確立監護制度從「替代決定」走向「尊重自主」的價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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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護人做決定要尊重受監護人意思嗎?▾
要。民法 1112 條明文要求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Q2失智的人還有意思要尊重嗎?▾
有。修法理由明確包括監護人選定前受監護人所表明之意思,他清醒時的偏好、習慣與價值觀都算數。
Q3監護人可以賣受監護人的房子嗎?▾
不動產處分須經法院許可(民法 1101 條第 2 項),且 1112 條的尊重意思是法院審查核心。
Q4監護人不尊重受監護人意思會怎樣?▾
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 1106-1 條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法院亦得依 1113 條準用規定監督。
Q5監護人和其他親屬意見不同誰說了算?▾
焦點不是誰說了算,而是受監護人本人的意思;多人監護時法院可依 1112-1 條分配職務範圍。
Q697 年監護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原條文「監禁於私宅」條款,擴大職務範圍並增訂尊重受監護人意思之原則。
Q7監護人怎麼證明自己有尊重受監護人意思?▾
保留每次重大決定的考量紀錄、受監護人過去表達意願的書面或錄音,並對財產處分事前取得法院許可。
Q8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差在哪?▾
監護宣告針對完全不能辨識意思者,由監護人代行;輔助宣告針對能力顯不足者,特定行為須輔助人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適用對象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
| 代理權 | 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多數行為得代行 | 輔助人非全面代理,特定重要行為須經其同意 |
| 本人自主程度 | 保留度低,但 1112 條要求仍須尊重其意思 | 保留度高,本人仍可自為多數行為 |
| 對應條文 | 民法 14、1110、1112 條 | 民法 15-1、15-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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