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12-1 條(成年監護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執行監護職務之方式)

  1. 1.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2. 2.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2條之1讓法院在選定數名成年監護人時,得指定各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分工不合宜時可聲請撤銷或變更。

Q · 監護人有好幾個,誰管錢、誰管照顧、誰說了算?

依民法第1112條之1,當法院選定數人共同擔任成年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各人「共同執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例如指定一人管財產、一人管護養療治、重大處分共同決定。第二項並允許監護人、受監護人或第14條第1項聲請權人聲請撤銷或變更該分工,使制度能因情況改變而即時調整,不必動輒撤換監護人。

白話解讀

當你的家人被法院宣告監護,法院可能不只指定一個人當監護人。也許大姊負責照顧生活起居,二哥管財產,這種分工不是家族會議拍桌子決定的,是法院白紙黑字指定的。這條就是法院手上那把分配權責的尺。沒有這條之前,多人監護是一團糊塗帳:誰能動存款?誰決定送哪間安養中心?所有人都要到場蓋章嗎?現在法院可以一開始就畫清楚,你管錢、他管人、醫療決定兩個一起來。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分工不合理了可以改。當初指定大姊顧生活但大姊自己也生病了,你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劃分,不用全部打掉重來、不用撤換監護人,只要調整職務範圍就好。這是一個低成本的修正機制,很多人不知道它存在,以為要換人才能解決問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2條之1為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職務分配規範。當法院選定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時,本條賦予法院依職權指定各監護人「共同執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的權限,並允許監護人、受監護人或法定聲請權人事後聲請撤銷或變更該分工,使多人監護得以兼顧權力制衡與日常運作效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沒有指定分工,兩個監護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沒有指定分工時,依民法第168條原則上要共同為之,意見不合就是僵局。解法是依本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指定分工範圍,把爭議事項明確劃歸其中一方決定。聲請書直接附上建議的分工方案和理由,比單純請求指定有效得多。

Q2監護人之一不配合、不做事,可以只調分工不換人嗎?

可以。第二項允許變更職務範圍,等於把不配合者的職務縮減甚至架空,程序比改定監護人快得多。但若對方積極挪用財產,應同時依民法第1106條之1聲請改定監護人,兩個聲請可一併提出由法院決定。

Q3誰有資格聲請法院變更分工?只有監護人自己嗎?

不只監護人。第二項明列監護人本人、受監護人,以及第14條第1項的聲請權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者、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不在名單內的遠親可向主管機關反映,由其代為聲請。

Q4民法1112條之1是什麼?

規範法院選定數人為成年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並可事後聲請變更,是多人監護的調度中心。

Q5共同執行和分別執行差在哪?

共同執行指該事項須全體監護人一致決定(適合大額財產處分);分別執行指特定事項由指定一人單獨負責(適合日常照顧)。

Q6什麼是第14條第1項聲請權人?

包括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者、檢察官、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他們都有資格聲請變更分工。

Q7成年監護和意定監護的分工差在哪?

本條是法院依職權指定的分工;意定監護則由本人預立契約自行約定監護人與職務,未約定時才回到法院指定。

Q8監護人分工怎麼聲請指定?

調閱裁定書確認有無指定 → 評估共同或分別執行 → 備妥具體分工建議書 → 向原管轄家事法院聲請。

Q9分工建議書要寫什麼?

列出誰管財產、誰管護養療治、哪些事項須共同決定的清單與理由,幫法官省去規劃細節,採納機率高。

Q10監護人越權處分財產怎麼即時止血?

依本條第二項聲請變更職務範圍,同時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即時凍結對方處分權限。

Q11聲請變更分工有費用或時效嗎?

家事非訟聲請費用低,且無特定時效,監護存續期間隨時可聲請,但發現問題應盡早處理。

Q12變更分工 vs 改定監護人哪個快?

變更分工只需一個聲請;改定監護人要重走選定程序。消極不做事用變更分工,積極損害利益則用改定(1106-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境程序效果風險
共同執行大額財產處分、重大醫療安置決定該事項須全體監護人一致同意效率低,意見不合即僵局
分別執行日常生活照顧、探視、例行繳費指定之一人即可單獨決定單人權限過大,需配合制衡事項
聲請變更分工(第2項)原分工不合宜、監護人消極不配合調整職務範圍,不撤換人對積極損害利益者效果有限,需併聲請改定
改定監護人(第1106條之1)監護人積極挪用財產、嚴重失職撤換監護人,重走選定程序程序冗長、成本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59条の2(成年後見人が数人ある場合の権限の行使等)— 家裁就數名成年後見人指定共同或分別行使權限
🇰🇷 韓國민법 제949조의2(성년후견인이 여러 명인 경우 권한의 행사 등)
🇨🇳 中國民法典第28–31條(監護人之確定)、第34條(監護職責)— 無多人分工專條,多由協議或法院指定,與本條非一對一對應
🇩🇪 德國BGB § 1817(Mehrere Betreuer,2023 照護法改革;舊法 § 1899)— 法院得任命數名照護人並分配事務範圍
🇫🇷 法國Code civil art. 447(pluralité de tuteurs/curateurs)— 法官得指定數名監護人並分割監護事務
🇺🇸 美國Uniform Guardianship, Conservatorship, and Other Protective Arrangements Act §§ 310–312(co-guardians;各州法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