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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2-1 條(成年監護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執行監護職務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2.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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