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2-2 條(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2條之2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撤銷、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使監護狀態對外公示。
Q · 法院判了監護,我還要自己跑戶政事務所登記嗎?
依民法第1112條之2,法院作出監護宣告、撤銷、選定、許可辭任或改定監護人等裁定時,應依職權囑託管轄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需當事人聲請或跑腿。但登記完成有行政時差,建議裁定確定後一週內主動向戶政事務所確認囑託函是否到件、註記是否完成。
白話解讀
你的父親失智了,法院宣告他受監護。然後呢?如果這件事只存在法院的卷宗裡,外面的人不知道,你父親名下的房子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拿去過戶、設定抵押。這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那道牆。它規定法院做出任何跟監護有關的決定(宣告監護、撤銷監護、選定監護人、換監護人),都必須主動通知戶政機關去登記。不是你自己要去跑戶政事務所,是法院有義務幫你做。這個登記一旦完成,任何人去調戶籍謄本都會看到「此人受監護宣告」,想跟你父親做交易的人就會被警告:這個人不能自己簽約。整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把法院的決定從封閉的司法系統推到公開的戶籍系統,讓全世界都看得到,讓壞人沒有「我不知道」的藉口。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2條之2為監護登記之囑託規定,課予法院於作成監護宣告、撤銷、選定監護人、許可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等裁定時,依職權主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義務,使監護狀態經由戶籍制度對外公示,保障與受監護人交易之第三人及受監護人本身之財產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判監護宣告後要自己去戶政登記嗎?▾
不用,法院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當事人只需確認登記是否完成。
Q2監護宣告什麼時候生效?▾
從法院裁定確定時生效,不是從戶籍登記完成時,登記只是公示不是生效要件。
Q3監護登記完成前的交易有效嗎?▾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無效(民法第15條),但登記前對方可能主張善意不知情,須以裁定確定日舉證。
Q4監護登記要多久才會完成?▾
實務上自裁定確定到戶政完成登記約1至2週,期間為公示空窗期須自行注意財產安全。
Q5換監護人也會自動登記嗎?▾
會,法院許可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同樣依職權囑託登記,戶籍會反映最新狀態。
Q6監護登記後別人查得到嗎?▾
查得到,登記後戶籍謄本會出現監護註記,銀行、保險、公證等承辦人查謄本即可知悉。
Q7戶政遲遲沒登記怎麼辦?▾
可直接聯繫承辦法院書記官催辦囑託函,通常隔日處理。
Q8撤銷監護宣告也要登記嗎?▾
要,撤銷監護之宣告同屬本條囑託登記事項,戶籍註記會一併塗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監護宣告裁定確定 | 戶政監護登記 |
|---|---|---|
| 效力發生時點 | 監護效力自此發生(民法第14、15條) | 僅為公示,非生效要件 |
| 對交易第三人之意義 | 受監護人行為已屬無效 | 第三人查謄本即可知悉,難再主張善意不知情 |
| 辦理義務人 | 由法院作成 | 由法院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辦理 |
| 風險空窗期 | 已生效但外界未必知悉 | 登記完成前財產仍有被善意取得風險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