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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1112-2 條(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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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2條之2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撤銷、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使監護狀態對外公示。

Q · 法院判了監護,我還要自己跑戶政事務所登記嗎?

不用,法院會依職權主動囑託戶政登記

依民法第1112條之2,法院作出監護宣告、撤銷、選定、許可辭任或改定監護人等裁定時,應依職權囑託管轄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需當事人聲請或跑腿。但登記完成有行政時差,建議裁定確定後一週內主動向戶政事務所確認囑託函是否到件、註記是否完成。

深度解讀

你的父親失智了,法院宣告他受監護。然後呢?如果這件事只存在法院的卷宗裡,外面的人不知道,你父親名下的房子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拿去過戶、設定抵押。這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那道牆。它規定法院做出任何跟監護有關的決定(宣告監護、撤銷監護、選定監護人、換監護人),都必須主動通知戶政機關去登記。不是你自己要去跑戶政事務所,是法院有義務幫你做。這個登記一旦完成,任何人去調戶籍謄本都會看到「此人受監護宣告」,想跟你父親做交易的人就會被警告:這個人不能自己簽約。整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把法院的決定從封閉的司法系統推到公開的戶籍系統,讓全世界都看得到,讓壞人沒有「我不知道」的藉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改定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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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2-2 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