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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187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法院通報監護(輔助)宣告之裁定予戶政機關時,關於「案件日期」欄位,應填載裁定之「生效日期」,以免滋生疑義

主旨

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將監護(輔助)宣告之裁定通報戶政機關時,通報系統中之「案件日期」應填載裁定之「生效日期」,請查照並督促所屬確實辦理。

說明

旨揭「案件日期」欄位,依本院 98 年 11 月 1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26973 號秘書長函及系統提示,應填載裁定之「生效日期」。惟頃據戶政機關反應,有法院係填載「裁定日期」,致與民眾持憑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之裁定確證明書所載「生效日期」不同,滋生疑義,爰請督促所屬注意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資訊處(請置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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