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7738 號
要旨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供法院使用
主旨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1 紙,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民法第 1112 條之 2、第 1113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12 條之 2及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辦理。
二、有關身分事項之裁判,依法應登記者,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爰修正旨揭裁定確定證明書之備註文字,以免爭議,另請轉知所屬,於寄送旨揭事件裁定正本時,宜於適當位置以加蓋章戳等方式,加註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文字,提醒民眾注意,並於裁定生效後,辦理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作業。
三、旨揭例稿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家事/書記官例稿),請自行上網查閱。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