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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1-2 條(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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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係為避免提供照顧者與擔任監護人同一人時之利益衝突。惟實務上容有可能受監護人之配偶、父母、兒女、手足、女婿、媳婦或岳父母為提供照顧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以利就近提供照顧之情況,原條文一律排除適用,恐不符事實上之需要。爰增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於但書予以排除。
yichien970430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避免利益衝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