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1-1 條(選定監護人之注意事項)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優先考量本人意見,並審酌身心財產、情感、利害關係四事項。
Q · 法院選監護人會優先選最親的人嗎?
依民法第1111條之1,法院選定監護人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並須優先考量本人意見。法院會審酌四件事:本人身心與財產狀況、本人與配偶子女的情感狀況、候選監護人的職業經歷與利害關係、法人擔任監護人時的利害關係。血緣最近不等於最適合,有財產糾紛或利益衝突的近親可能被排除。
白話解讀
你的父親失智了,法院要幫他指定一個監護人。你理所當然覺得「當然是我啊,我是他兒子」。但法院不這樣想。法院看的不是誰的血緣最近,而是誰對他最好。這條列了四把尺:他的身心和財產狀況、他跟身邊人的感情、候選監護人的背景和有沒有利益衝突、如果是機構來當監護人,這機構跟他之間有沒有利害糾葛。更狠的是第一句:法院必須「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意見」。你爸在還清醒的時候說過「我不要讓老二管我的錢」,這句話在法庭上是有重量的。很多家庭爭監護權爭到撕破臉,卻沒有人問過當事人自己想要誰。這條把被監護的人從「被安排的對象」拉回「有聲音的主角」。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1條之1是法院選定成年監護人的審酌標準條款,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並要求優先考量本人意見,再從身心財產狀況、情感關係、候選人利害關係、法人業務利害關係四個面向綜合判斷,確保監護安排服務於被監護人而非爭奪資源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選監護人的標準是什麼?▾
以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審酌身心財產、情感、候選人利害關係四事項,並優先考量本人意見。
Q2失智長輩以前說過想讓誰當監護人,法院會聽嗎?▾
會。本條序文明定優先考量本人在喪失意思能力前表示的意見,有書信、錄影、證人佐證者重量更高。
Q3最親的人一定能當監護人嗎?▾
不一定。有財產糾紛、利益衝突或長年疏離的近親,可能因不符最佳利益被法院排除。
Q4安養機構可以當監護人嗎?▾
法人可任監護人,但本條第四款要求審查機構業務與利害關係,下一條(1111條之2)更原則禁止照護機構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atural_guardian | court_selected |
|---|---|---|
| 選任原則 | 血緣/親等順序直覺 | 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
| 本人意見 | 常被忽略 | 序文明定優先考量 |
| 利害關係審查 | 無 | 第三、四款強制審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