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 條(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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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 條規定,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Q · 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要通知買賣雙方嗎?
不用,向任一方表示就生效
依民法第 117 條,當法律行為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時,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可,不必同時通知雙方。例如未成年人簽約須父母同意,父母向小孩或向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效力相同,背後假設當事人之間有內部告知義務。
深度解讀
有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第三個人」點頭才能生效,例如未成年人簽的契約需要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問題來了:這個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的時候,該向誰表示?向買方?向賣方?還是兩邊都要通知?這條給了一個簡便的答案:擇一即可。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都算數。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是效率。如果強制要求向雙方都通知,每次同意都變成拉踞戰,法律關係會拖很久才定下來。法律給了第三人一個選擇權:看誰方便聯絡就跟誰說,說完就算數。但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之間彼此有告知義務,收到同意或拒絕的一方應該會通知另一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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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