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117 條(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快速跳轉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 條規定,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Q · 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要通知買賣雙方嗎?

不用,向任一方表示就生效

依民法第 117 條,當法律行為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時,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可,不必同時通知雙方。例如未成年人簽約須父母同意,父母向小孩或向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效力相同,背後假設當事人之間有內部告知義務。

深度解讀

有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第三個人」點頭才能生效,例如未成年人簽的契約需要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問題來了:這個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的時候,該向誰表示?向買方?向賣方?還是兩邊都要通知?這條給了一個簡便的答案:擇一即可。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都算數。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是效率。如果強制要求向雙方都通知,每次同意都變成拉踞戰,法律關係會拖很久才定下來。法律給了第三人一個選擇權:看誰方便聯絡就跟誰說,說完就算數。但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之間彼此有告知義務,收到同意或拒絕的一方應該會通知另一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