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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17 條(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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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 條規定,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Q · 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要通知買賣雙方嗎?

依民法第 117 條,當法律行為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時,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可,不必同時通知雙方。例如未成年人簽約須父母同意,父母向小孩或向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效力相同,背後假設當事人之間有內部告知義務。

白話解讀

有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第三個人」點頭才能生效,例如未成年人簽的契約需要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問題來了:這個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的時候,該向誰表示?向買方?向賣方?還是兩邊都要通知?這條給了一個簡便的答案:擇一即可。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都算數。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是效率。如果強制要求向雙方都通知,每次同意都變成拉踞戰,法律關係會拖很久才定下來。法律給了第三人一個選擇權:看誰方便聯絡就跟誰說,說完就算數。但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之間彼此有告知義務,收到同意或拒絕的一方應該會通知另一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7 條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程序性規範:當某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同意始生效力時,該第三人之同意或拒絕,得向法律行為當事人之任一方為之,無須向雙方分別表示,藉此降低需第三人同意之交易的溝通成本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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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7 條是什麼?

規範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其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可。

Q2父母拒絕小孩簽的約要通知誰?

向小孩或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拒絕都生效,實務建議直接通知對方店家。

Q3同意一定要書面嗎?

口頭同意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實務建議留書面或存證信函。

Q4第三人不回應算同意還拒絕?

本條未規定,但相對人可依民法第 80 條催告,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

Q5這條只適用未成年人嗎?

不限,凡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都適用,含無權代理、本人承認等。

Q6向錯的一方表示同意有效嗎?

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生效,不存在「向錯方」問題。

Q7拒絕後對方還能再來確認嗎?

拒絕一經到達即生效,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無須再次確認。

Q8民法 117 跟第 170 條無權代理承認差在哪?

170 條規範無權代理須本人承認,117 條規範各種第三人同意的表示方法,後者是前者的程序通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tail
向當事人(如未成年子女)表示效力相同,但對方可能不知情而繼續履約
向相對人(如交易店家)表示效力相同,且直接終止對方信賴,實務首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182 Abs. 1(Zustimmung — Erklärung gegenüber dem einen oder dem anderen T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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