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 條(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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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 條規定,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Q · 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要通知買賣雙方嗎?
依民法第 117 條,當法律行為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時,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可,不必同時通知雙方。例如未成年人簽約須父母同意,父母向小孩或向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效力相同,背後假設當事人之間有內部告知義務。
白話解讀
有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第三個人」點頭才能生效,例如未成年人簽的契約需要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問題來了:這個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的時候,該向誰表示?向買方?向賣方?還是兩邊都要通知?這條給了一個簡便的答案:擇一即可。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都算數。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是效率。如果強制要求向雙方都通知,每次同意都變成拉踞戰,法律關係會拖很久才定下來。法律給了第三人一個選擇權:看誰方便聯絡就跟誰說,說完就算數。但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之間彼此有告知義務,收到同意或拒絕的一方應該會通知另一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7 條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程序性規範:當某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同意始生效力時,該第三人之同意或拒絕,得向法律行為當事人之任一方為之,無須向雙方分別表示,藉此降低需第三人同意之交易的溝通成本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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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7 條是什麼?▾
規範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其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可。
Q2父母拒絕小孩簽的約要通知誰?▾
向小孩或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拒絕都生效,實務建議直接通知對方店家。
Q3同意一定要書面嗎?▾
口頭同意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實務建議留書面或存證信函。
Q4第三人不回應算同意還拒絕?▾
本條未規定,但相對人可依民法第 80 條催告,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
Q5這條只適用未成年人嗎?▾
不限,凡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都適用,含無權代理、本人承認等。
Q6向錯的一方表示同意有效嗎?▾
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生效,不存在「向錯方」問題。
Q7拒絕後對方還能再來確認嗎?▾
拒絕一經到達即生效,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無須再次確認。
Q8民法 117 跟第 170 條無權代理承認差在哪?▾
170 條規範無權代理須本人承認,117 條規範各種第三人同意的表示方法,後者是前者的程序通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tail |
|---|---|
| 向當事人(如未成年子女)表示 | 效力相同,但對方可能不知情而繼續履約 |
| 向相對人(如交易店家)表示 | 效力相同,且直接終止對方信賴,實務首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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