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 條規定,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Q · 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要通知買賣雙方嗎?
不用,向任一方表示就生效
依民法第 117 條,當法律行為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時,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絕只要向當事人其中一方表示即可,不必同時通知雙方。例如未成年人簽約須父母同意,父母向小孩或向交易對方任一方表示,效力相同,背後假設當事人之間有內部告知義務。
有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第三個人」點頭才能生效,例如未成年人簽的契約需要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問題來了:這個第三人要同意或拒絕的時候,該向誰表示?向買方?向賣方?還是兩邊都要通知?這條給了一個簡便的答案:擇一即可。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都算數。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是效率。如果強制要求向雙方都通知,每次同意都變成拉踞戰,法律關係會拖很久才定下來。法律給了第三人一個選擇權:看誰方便聯絡就跟誰說,說完就算數。但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之間彼此有告知義務,收到同意或拒絕的一方應該會通知另一方。
民法第 117 條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程序性規範:當某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同意始生效力時,該第三人之同意或拒絕,得向法律行為當事人之任一方為之,無須向雙方分別表示,藉此降低需第三人同意之交易的溝通成本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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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通知賣家你身為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這筆交易,引用民法第 79 條和第 117 條,不需要透過小孩轉達。建議用書面或存證信函留下紀錄。依民法第 80 條,賣家也可反過來要求你一個月內確答,不回覆視為拒絕。
向房東或小孩任一方表示同意都算數。實務上最好直接讓房東知道,因為房東是合約對造,是真正依賴此同意履約的一方。同意最好用書面,可寫在租約附註或另立同意書,日後爭議時是決定性證據。
規範須第三人同意才生效的法律行為,其同意或拒絕向當事人任一方表示即可。
效力繫於第三人允許或承認,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無權代理、夫妻間某些行為。
同意使行為確定生效,拒絕使行為確定不生效,兩者皆向任一方表示即生效。
170 條規範無權代理須本人承認的實體要件,117 條規範各類同意的表示方法通則。
向小孩或交易店家任一方表示拒絕承認即可,引用民法 79、117 條,建議書面或存證信函。
口頭有效但舉證困難,實務建議書面,可寫在合約附註或另立同意書。
相對人可依民法第 80 條催告第三人於一個月內確答,逾期視為拒絕。
向交易相對人(會依賴此同意履約的一方)表示最能快速終止對方信賴。
效力相同,但向相對人表示能直接終止對方信賴與履約,實務首選。
法律上一方表示即生效,資訊落差由當事人內部告知義務承擔,法律不再介入。
| 比較面向 | detail |
|---|---|
| 向當事人(如未成年子女)表示 | 效力相同,但對方可能不知情而繼續履約 |
| 向相對人(如交易店家)表示 | 效力相同,且直接終止對方信賴,實務首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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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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