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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 條(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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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n10129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了第三人方便,無須告知雙方當事人,讓其中一方知道即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