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1 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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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原債務人仍負全責。
Q · 和對方簽好「我幫你還債」的契約,原本的債主就追不到我了嗎?
不一定。沒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
依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若是跟「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在債權人承認之前,這個承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原債務人仍須對債權人負全責。承擔契約在你和對方之間有效,但要讓債權人不能再追原債務人,必須另外取得債權人的承認。離婚協議「房貸歸對方」之所以常出事,就是少了銀行這道承認。
深度解讀
前一條說的是:第三人跟債權人直接談好承擔債務,點頭就生效。這一條講的是另一種情況:第三人是跟「債務人」私下講好承擔債務。例如你朋友欠銀行錢,你跟朋友私下約定「我幫你還」。這種私下約定在你們兩個之間有效,但對銀行來說完全不算數,除非銀行點頭同意。為什麼?因為銀行有權選擇自己的債務人。銀行當初借錢給你朋友是因為信任你朋友的還款能力,你們兩個私下要換人,銀行說「等等,這個新的人我不認識,憑什麼要我接受?」這完全合理。所以法律的設計很清楚:第三人跟債權人談 → 債權人同意就生效(第300條);第三人跟債務人談 → 必須債權人另外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本條)。沒有債權人的承認,你們之間的協議只能約束你們自己,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仍然負全責。這個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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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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