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1 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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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原債務人仍負全責。
Q · 和對方簽好「我幫你還債」的契約,原本的債主就追不到我了嗎?
依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若是跟「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在債權人承認之前,這個承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原債務人仍須對債權人負全責。承擔契約在你和對方之間有效,但要讓債權人不能再追原債務人,必須另外取得債權人的承認。離婚協議「房貸歸對方」之所以常出事,就是少了銀行這道承認。
白話解讀
前一條說的是:第三人跟債權人直接談好承擔債務,點頭就生效。這一條講的是另一種情況:第三人是跟「債務人」私下講好承擔債務。例如你朋友欠銀行錢,你跟朋友私下約定「我幫你還」。這種私下約定在你們兩個之間有效,但對銀行來說完全不算數,除非銀行點頭同意。為什麼?因為銀行有權選擇自己的債務人。銀行當初借錢給你朋友是因為信任你朋友的還款能力,你們兩個私下要換人,銀行說「等等,這個新的人我不認識,憑什麼要我接受?」這完全合理。所以法律的設計很清楚:第三人跟債權人談 → 債權人同意就生效(第300條);第三人跟債務人談 → 必須債權人另外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本條)。沒有債權人的承認,你們之間的協議只能約束你們自己,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仍然負全責。這個規則對所有人都是警告:不要以為私下「喬好了」就沒事,真正的關鍵是債權人點不點頭。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01 條規範「債務人契約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時,此契約屬效力未定,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未經承認前,承擔僅拘束第三人與債務人,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仍負全部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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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01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
Q2債務承擔一定要債權人同意嗎?▾
與債務人訂約的承擔須經債權人承認;未承認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Q3離婚協議寫房貸歸對方還,我就沒事了嗎?▾
對銀行不生效,須三方簽承擔契約並取得銀行承認,否則你仍是債務人。
Q4民法 300 條和 301 條差在哪?▾
300 是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直接生效),301 是與債務人訂約(須債權人承認)。
Q5債權人沒回應算同意還是拒絕?▾
沉默原則上非承認;依第 302 條經催告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Q6承擔人可以用原債務人的抗辯嗎?▾
可以,依第 303 條承擔人得援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Q7收到債務承擔通知書要怎麼處理?▾
先評估新債務人資力,資力不足可明確書面拒絕承認,保留追原債務人權利。
Q8債務承擔後保證和擔保還在嗎?▾
依第 304 條從屬權利原則隨同移轉,但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未同意者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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