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1 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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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承擔契約(與債務人)-須得到債權人同意
1第三人與債務人(已生契約效力)
2契約對債權人之效力未定(須經同意後始生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