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重點摘要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原債務人免責脫身。
Q · 債務可以換人扛嗎?原本欠錢的人會脫身嗎?
可以,第三人與債權人簽約承擔,原債務人即脫身
依民法第 300 條,第三人只要直接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債務在契約成立時就移轉到第三人身上,原債務人徹底免責、退出債之關係。關鍵在決定權握在債權人手上:不需原債務人同意。若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私下講好要承擔,則須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屬第 301 條的範疇。
想像一個場景:你借朋友 50 萬,對方還不出來。突然有個第三人(可能是他的家人、合夥人、或想買他資產的人)直接來找你說:「這 50 萬我來還,跟他無關了。」你點頭答應,簽了約。從你點頭的那一秒開始,原本欠你的那個人,在法律上就解脫了,全部的債務轉到第三人身上。這就是「免責的債務承擔」。跟保證不一樣:保證人是原債務人還不出錢時才上場的備胎,債務承擔是直接換人,原債務人徹底退場。這條的關鍵在於:決定權在你(債權人)手上。第三人跟債權人直接談妥,原債務人連同意都不用,債務就自動轉移了。反過來,如果是第三人跟原債務人私下講好要承擔,那不算數,要債權人點頭才行(那是下一條第301條的事)。這條給你一個很實用的工具:當原債務人要脫產、要跑路、或根本沒能力還時,抓住一個有錢的第三人直接跟他簽債務承擔契約,是保全你債權最快的方法。
民法第 300 條規範「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原有之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即移轉於該第三人,原債務人脫離債之關係而免責。其與保證之根本差異在於原債務人是否退場——債務承擔是換人,保證是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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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一樣。保證是朋友還不出錢你才要還,你是備胎;債務承擔是債務整個轉到你身上,朋友從此沒事,你是唯一債務人。如果你只是想幫朋友但不想扛全責,要堅持簽『保證契約』而不是『債務承擔契約』,這兩個名字差一個字,法律後果差十萬八千里。
不算。房貸債務的承擔必須銀行同意。你跟屋主的買賣契約寫『買方承接房貸』只是你們之間的約定,對銀行沒有效力,必須三方簽債務承擔契約屋主才能真的脫身。沒有銀行同意前,屋主仍是銀行的債務人,即使你每月準時還款,屋主的信用紀錄仍會被影響。
你有武器。民法第303條規定,承擔人可以援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所有抗辯,例如債務不存在、已清償部分、時效消滅。所以承擔後發現這筆債本來就有瑕疵,可以用原債務人原本能用的理由反擊。但承擔前的盡職調查仍非常重要,承擔後再發現問題雖有抗辯可用,你已陷入糾紛漩渦。
由第三人接手原債務人的債務,原債務人完全退場、免責,第三人成為唯一債務人。
免責是原債務人退場、第三人唯一負責;並存是第三人加入與原債務人連帶,原債務人不脫身。
就他人之營業或財產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債務一併移轉,是企業併購常用機制(民法305)。
債務承擔是換人、原債務人退場;保證是加人、原債務人仍是主債務人,保證人只是備胎。
查核第三人資力 → 由債權人與第三人簽書面承擔契約 → 載明免責與金額清償期 → 必要時要求原債務人連帶保證。
必須買方、賣方、銀行三方簽債務承擔契約,銀行同意後屋主才真正免責,光簽買賣契約無效。
明確記載為『免責的債務承擔』、承擔金額、清償期、利息、違約條款,並保留盡職調查紀錄。
承擔前查第三人財產、信用、有無其他債務;新債務人資力不如原債務人時可拒絕或加要求擔保。
看第三人資力。第三人更有錢時債務承擔有利(換到好債務人);原債務人才是關鍵時,保證較穩(多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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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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