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0 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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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原債務人免責脫身。
Q · 債務可以換人扛嗎?原本欠錢的人會脫身嗎?
依民法第 300 條,第三人只要直接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債務在契約成立時就移轉到第三人身上,原債務人徹底免責、退出債之關係。關鍵在決定權握在債權人手上:不需原債務人同意。若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私下講好要承擔,則須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屬第 301 條的範疇。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借朋友 50 萬,對方還不出來。突然有個第三人(可能是他的家人、合夥人、或想買他資產的人)直接來找你說:「這 50 萬我來還,跟他無關了。」你點頭答應,簽了約。從你點頭的那一秒開始,原本欠你的那個人,在法律上就解脫了,全部的債務轉到第三人身上。這就是「免責的債務承擔」。跟保證不一樣:保證人是原債務人還不出錢時才上場的備胎,債務承擔是直接換人,原債務人徹底退場。這條的關鍵在於:決定權在你(債權人)手上。第三人跟債權人直接談妥,原債務人連同意都不用,債務就自動轉移了。反過來,如果是第三人跟原債務人私下講好要承擔,那不算數,要債權人點頭才行(那是下一條第301條的事)。這條給你一個很實用的工具:當原債務人要脫產、要跑路、或根本沒能力還時,抓住一個有錢的第三人直接跟他簽債務承擔契約,是保全你債權最快的方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00 條規範「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原有之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即移轉於該第三人,原債務人脫離債之關係而免責。其與保證之根本差異在於原債務人是否退場——債務承擔是換人,保證是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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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務承擔是什麼意思?▾
由第三人接手原債務人的債務,原債務人完全退場、免責。
Q2債務承擔跟保證差在哪?▾
保證是原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備胎上場;債務承擔是直接換人,原債務人徹底退場。
Q3債務承擔要原債務人同意嗎?▾
免責的債務承擔(第300條)由第三人與債權人簽約即可,不需原債務人同意。
Q4承接房貸是不是簽買賣契約就算數?▾
不算。房貸債務承擔須銀行同意,否則屋主仍是銀行的債務人。
Q5承擔債務後發現原債權有問題怎麼辦?▾
依第303條,承擔人可援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所有抗辯反擊。
Q6債務承擔有時效限制嗎?▾
契約成立時債務即移轉,無特定時效;原債權追討仍依原債權消滅時效計算。
Q7債務承擔要簽書面嗎?▾
法律未強制書面,但為舉證與明確免責範圍,實務務必簽書面契約。
Q8公司併購的概括承受跟這條有關嗎?▾
有。概括承受(第305條)的核心機制就是債務承擔,是 M&A 常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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