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425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快速跳轉
  1. 1.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 2.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5條確立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占有中,房東縱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新所有權人仍繼續存在,但未公證的逾五年或不定期租約除外。

Q · 房東把我租的房子賣了,我要搬走嗎?

不一定,符合買賣不破租賃要件就不必搬

依民法第425條,只要你在租賃物交付後仍「占有中」(實際住在裡面),房東縱使把房子賣給第三人,你的租約對新所有權人仍繼續存在,新房東自動承接出租人地位。但第二項有例外: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約,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新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

白話解讀

你租的房子,房東把它賣了。新房東笑嘻嘻地出現在門口說「你得搬走了」。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而大部分房客的第一反應是慌:我的租約還算數嗎?425條給你的答案很明確:算數。只要你住在裡面(法律上叫「占有中」),就算房東轉手賣了一百次,你的租約繼續有效,新房東必須接受你是房客這件事。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台灣租屋市場裡最被低估的一張護身符。但這張護身符有一個致命的使用條件:如果你的租約超過五年或根本沒約定期限,而且沒有拿去公證過,第二項直接把你的護身符收回去。新房東可以合法叫你走。多數人租房根本不會想到要公證,所以他們手上的護身符其實是張廢紙,只是自己不知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5條為「買賣不破租賃」之規範: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惟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在此限。其核心在以「占有」作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以「公證」作為長期租約之保護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約沒公證,房東賣房我就一定要搬嗎?

不一定。425條第二項的例外只針對「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的未公證租約。如果你的租約是一年一簽或兩三年的短期約,沒公證也照樣受保護,重點是你還住在裡面。新房東自動繼承前房東的出租人地位,你的租約條件一字不變地延續到他身上。

Q2公證租約要花多少錢?值得嗎?

公證費依租金和期限計算,一般住宅租約約一千到三千元,商業租約因金額高會較貴。若你投入大筆裝潢或營業設備,公證費跟可能損失相比是零頭。公證後的租約還能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房客不繳租或房東不履約都能省下打官司的時間。

Q3房東口頭說不會賣,要不要相信?

口頭承諾在法律上幾乎沒有約束力。真正的保障是425條本身,不是房東的嘴。可在書面租約加註「出租人讓與租賃物應提前通知承租人」爭取緩衝時間。若房東突然帶陌生人來看房卻說是朋友,多半在帶買方看屋,這時立刻確認你的租約是否符合第一項占有保護範圍。

Q4房東賣房子租約還有效嗎?

只要你在讓與時仍占有中,且不落入第二項例外,租約對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房東自動承接出租人地位。

Q5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

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原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房子賣了租約不破,新屋主必須當你的房東。

Q6什麼叫承租人占有中?

你實際使用、管領該租賃物的狀態。88年修法明定為425條適用前提,搬離或東西搬光占有即可能中斷。

Q7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是什麼?

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新所有權人可請求返還房屋。

Q8房東賣房後我要怎麼主張租約?

確認自己仍占有中→檢視租約期限與公證→寄存證信函給新所有權人要求履約→不認帳則提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

Q9長期租約怎麼確保不被買賣擊破?

簽約當天就拉房東去公證,逾五年或不定期不動產租約有公證才受425條保護,公證費幾千元換一面鐵壁。

Q10租約公證要花多少錢?

依租金與期限計算,一般住宅租約約一千到三千元,商業租約因金額高較貴,與可能損失相比是零頭。

Q11怎麼證明自己還在占有中?

水電費單、戶籍或居住事實、租金匯款紀錄、現場物品與門鎖管領,都可佐證持續占有未中斷。

Q12短期租約 vs 長期租約哪個受保護?

短期書面租約未公證也受保護;逾五年或不定期租約未公證反而不受保護,長不等於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占有中是否受425條保護依據
三年期書面租約(未公證)受保護第一項
十年期租約(未公證)不受保護第二項例外
不定期限租約(未公證)不受保護第二項例外
十年期租約(已公證)受保護第二項但書反面
任何租約但已搬離不受保護第一項占有要件未備

占有中

三年期書面租約(未公證)
十年期租約(未公證)
不定期限租約(未公證)
十年期租約(已公證)
任何租約但已搬離

是否受425條保護

三年期書面租約(未公證)
受保護
十年期租約(未公證)
不受保護
不定期限租約(未公證)
不受保護
十年期租約(已公證)
受保護
任何租約但已搬離
不受保護

依據

三年期書面租約(未公證)
第一項
十年期租約(未公證)
第二項例外
不定期限租約(未公證)
第二項例外
十年期租約(已公證)
第二項但書反面
任何租約但已搬離
第一項占有要件未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05条(不動産賃貸借の対抗力)/借地借家法第31条(建物賃貸借の対抗力)
韓國민법 제621조(임대차의 등기)/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대항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5條(買賣不破租賃)
德國BGB § 566(Kauf bricht nicht Miet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43(respect du bail par l'acquéreur de l'immeuble loué)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Landlord & Tenant § 15.1(lease survives transfer; conveyance subject to existing lea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0880402 修正)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二、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且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爰增訂第二項。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0880402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二、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且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25 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