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4 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24 條規定,租賃房屋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安全健康時,縱使訂約時已知或已拋棄終止權,承租人仍得終止契約。
Q · 房子有問題危害健康,合約寫死「不能解約」還能走嗎?
依民法第 424 條,租賃房屋的瑕疵只要「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就算在訂約時已經知道、甚至白紙黑字拋棄了終止權,仍然可以終止契約。三個要件:標的是供居住之處所、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危險現實存在。這是強行規定,房東不能用合約條款排除,但承租人需提出客觀證據(檢測報告、就醫紀錄)證明危險程度。
白話解讀
你簽約前就知道那間房子有壁癌,房東還特別在合約裡加了一條「承租人已知屋況,不得藉此終止契約」,你也簽了。三個月後,壁癌擴散到整面牆長出黑黴,你女兒開始氣喘發作。你以為自己被合約綁死了?424條說:沒有。當瑕疵嚴重到危及你或同住家人的安全或健康,就算你事先知道、就算你白紙黑字放棄了終止權,這些通通不算數。這是民法裡極少數「你簽了也沒用」的條款。立法者的態度很明確:人命和健康的底線,不是你能拿來交易的東西。你不能用契約自由去賣掉自己活命的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24 條為房屋租賃的居住安全強制保護規範:當租賃之房屋或供居住處所存在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健康之瑕疵時,承租人縱於訂約時已知瑕疵或已拋棄終止權,仍享有終止契約之形成權。其立法目的在於將居住者之生命健康利益排除於契約自由處分範圍之外,屬不得以特約排除之強行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24 條是什麼?▾
房屋租賃的居住安全強制保護條款,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且拋棄無效。
Q2簽約時就知道房子有問題還能解約嗎?▾
可以。424 條明文「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仍得終止,這是強制規定,契約不能排除。
Q3要等真的生病才能用 424 條嗎?▾
不用。條文寫「危及」是風險概念,危險現實存在即可,但需客觀證據(檢測報告、鑑定)。
Q4房東說願意修,我還能終止嗎?▾
可以。終止權是形成權,不以房東修繕意願為條件;急迫瑕疵不需先催告即可終止。
Q5怎麼證明瑕疵危及健康?▾
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結構安全鑑定、電氣安全報告,或已出現症狀的就醫診斷證明。
Q6終止後押金和預付租金拿得回來嗎?▾
可以。租約終止後房東須返還,不返還可提民事訴訟,並得另依瑕疵求償搬遷等損失。
Q7合約寫「租客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有效嗎?▾
針對 424 條情形無效。本條為強行規定,雙方不得以特約排除。
Q8短租或 Airbnb 適用 424 條嗎?▾
適用。只要構成租賃關係且標的供居住,瑕疵危及安全健康即可主張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法424條終止 | 民法430條催告修繕 | 合意終止 |
|---|---|---|---|
| 依據條文 | 第424條(居住安全瑕疵) | 第430條(一般瑕疵) | 第263條/契約約定 |
| 是否需房東同意 | 不需要(形成權) | 需先催告且逾期不修才可終止 | 需雙方合意 |
| 是否需先催告 | 急迫瑕疵不需先催告 | 需定期催告 | 不適用 |
| 可否以契約排除 | 不可(強行規定) | 部分可約定 | 本即依約定 |
| 舉證門檻 | 瑕疵危及安全健康(對租客有利) | 瑕疵存在且影響使用 | 無需舉證瑕疵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