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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423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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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須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的租賃物,並在整個租期維持其合用狀態,修繕義務貫穿租賃全程。

Q · 房東說租約沒寫修繕就不用修,是真的嗎?

不是,修繕是民法 423 條的法定義務

依民法第 423 條,出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都必須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修繕義務由法律直接課予,不需要租約另外約定。即使租約沒提修繕,本條照樣適用;反之若約定「修繕全由承租人負擔」,涉及居住安全的部分常被法院認定無效。房東不修,承租人可催告後自行修繕並扣抵租金(民法第 430 條)。

白話解讀

你租的房子馬桶壞了,房東說「你自己找人修」。你可能摸摸鼻子就自己掏錢了。但法律站在你這邊,而且站得比你想像的穩。423條做了一件很簡單但威力巨大的事:它把房東的責任從「把房子交給你」延伸到「整個租約期間都要讓房子維持能正常使用的狀態」。注意這個時間軸,不是交屋那天拍拍手就結束了。冷氣壞了、水管漏了、熱水器故障了,只要不是你自己搞壞的,修繕義務在房東身上。更狠的是「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這幾個字。你租的是住家,房東就必須讓它維持住家該有的功能。你租的是店面,房東就必須讓它能正常營業。達不到?你有權要求修繕,修繕不了你可以自己修再跟房東請款(民法第430條),嚴重到沒辦法住?你可以終止契約。這條是租屋關係裡房客手中最基本也最常被忽略的一張底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23 條為租賃契約出租人的核心義務規範,要求出租人不僅須於約定期日交付合於使用收益的租賃物,更須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持續維持該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將一次性的交付義務延伸為持續性的維持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約寫「修繕由房客自行負擔」,這樣房東就不用修了嗎?

不完全是。民法第 423 條的義務是法律強制規定,約定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轉嫁小額日常修繕(換燈泡、通水管),但涉及結構安全或基本居住功能的修繕(漏水、電路老化、熱水器故障),這類免責條款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特別是房客為消費者的情況。可一併引用民法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無效)搭配第 423 條主張。

Q2房東一直拖著不修,我可以不付房租嗎?

不建議直接停付全部租金,否則反而變成違約方。正確做法是走民法第 430 條:書面催告、設期限、期限到自行修繕、費用扣抵租金。若瑕疵致部分空間不能使用,可依民法第 435 條按比例減租。減租須事先書面通知房東並說明理由與計算方式,不要自己默默少付。

Q3搬進去才發現牆壁有壁癌,算房東的責任嗎?

看簽約前是否知情。若看屋時壁癌被傢俱遮住或粉刷蓋掉而不知情,房東有第 423 條維持義務加上瑕疵擔保責任;若看屋時肉眼可見仍承租,法院多認為承租人接受該狀態。建議搬進當天拍一輪完整屋況照片傳給房東確認,作為日後爭議基準線。

Q4民法 423 條是什麼?

規範出租人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整段租期維持其合用狀態,是房客要求修繕的法律基礎。

Q5房東的修繕義務範圍到哪?

凡維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居住或營業)所需的修繕都涵蓋,包含漏水、電路、熱水器等非承租人造成的瑕疵。

Q6什麼是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

指租賃物依契約目的(住家、店面)應具備的正常使用機能,標準不是全新而是能否正常用。

Q7保持義務跟交付義務差在哪?

交付是一次性把合用租賃物交給房客,保持是整段租期持續維持其合用狀態,前者結束後者才開始。

Q8房東不修東西怎麼辦?

文字通知 → 訂合理期限催告 → 期限到自行修繕保留收據 → 依民法第 430 條請求償還或扣抵租金。

Q9自己修可以扣房租嗎?怎麼算?

可以。催告後逕行修繕的必要費用,依第 430 條自下期租金扣抵,須保留收據並先書面通知。

Q10請房東修繕、寄存證信函要花多少錢?

存證信函每份約數十至一兩百元(依張數),自行修繕費用視項目而定,均可向房東請求償還。

Q11怎麼證明瑕疵不是我造成的?

搬入當天拍完整屋況照、保留通知紀錄與維修報告,必要時請專業鑑定,以區分自然耗損與人為毀損。

Q12民法 423 vs 429 修繕義務差在哪?

423 是出租人「保持合用」的總則義務,429 進一步明文修繕義務歸屬原則由出租人負擔,兩者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scopetriggereffect
民法 423 條出租人交付+存續中保持合用狀態租賃全程課予房東持續維持義務
民法 429 條租賃物修繕義務歸屬需修繕時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修繕
民法 430 條催告後承租人自行修繕房東不於期限修繕承租人得自修並請求償還或扣租
民法 435 條一部滅失之租金減少租賃物一部不能使用按比例減租,餘部不能達租賃目的得終止

scope

民法 423 條
出租人交付+存續中保持合用狀態
民法 429 條
租賃物修繕義務歸屬
民法 430 條
催告後承租人自行修繕
民法 435 條
一部滅失之租金減少

trigger

民法 423 條
租賃全程
民法 429 條
需修繕時
民法 430 條
房東不於期限修繕
民法 435 條
租賃物一部不能使用

effect

民法 423 條
課予房東持續維持義務
民法 429 條
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修繕
民法 430 條
承租人得自修並請求償還或扣租
民法 435 條
按比例減租,餘部不能達租賃目的得終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06条(賃貸人の修繕義務)
韓國민법 제623조(임대인의 의무 - 사용·수익에 필요한 상태 유지)
中國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交付並於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第712条(維修義務)
德國BGB § 535 Abs. 1(Überlassung und Erhaltung in vertragsgemäßem Zustand)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19(obligations du bailleur - délivrance et entretien)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Landlord & Tenant § 5.1(implied warranty of habit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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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