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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1 條(租賃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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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tsw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天然孳息之歸屬】依民法第766條規定,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指原物)之所有人,足見原則上我國民法係採「原物主義」。〉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421(收益;收取孳息之意)。例:甲有土地,出租給乙,乙種植果樹。果實成熟未分離前,屬於甲(理由:§66II);分離後,則屬於乙 (理由:§421)。
ykk860413
a year ago
公職特考
雙務,有償、不要式、諾成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lease to someone),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充之
wupinglo12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租賃:不要式行為。 舉證:錄音錄影、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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