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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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有效但終止門檻提高。
Q · 口頭約定的長期租約,房東可以隨時把我趕走嗎?
不行,逾一年口頭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
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而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並非無效,只是效力被轉換。轉換後,出租人想終止必須符合民法第 450 條的通知期間與土地法第 100 條的法定事由(收回自住、承租人欠租達兩個月、違約使用等),不能僅憑「想收回」而要求遷離。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租房子沒簽書面就等於「沒效力」或「很吃虧」。第422條的設計剛好反過來:你跟房東口頭約定租3年、5年甚至10年但沒寫字據,法律不會說這個契約無效,而是把它「轉換」為不定期租賃。然後奇妙的事情發生了,房東想終止不定期租約,必須符合民法第450條的正當事由,還要有法定的通知期間。換句話說,你以為自己沒書面很吃虧,但在被房東要求搬走的那一刻,你反而比有明確期限的租約更難被趕走。但這把刀是雙面的:如果你是房東,想鎖定5年租金防通膨,沒書面等於沒保障,對方隨時可以用「本來就是不定期」論點反制你。這條表面上在規範契約方式,實質上是在決定誰手上有談判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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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