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0 條(撤銷權之消滅)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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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撤銷意思表示須於受贈人生存時到達始生效力。
Q · 受贈人過世後,還能不能撤銷當初的贈與把東西要回來?
依民法第420條,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受贈人生存期間到達(民法95條到達主義)才有效;受贈人死亡後才到達者無效,贈與物已屬遺產由繼承人承受。唯一例外為民法417條:受贈人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於死時,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撤銷。
白話解讀
送人東西能不能反悔?法律允許在忘恩負義、未盡扶養、未履行附負擔等情況下撤銷贈與。但這條規定一件殘酷的事:受贈人一死,撤銷權立刻消滅,永遠消滅。你送給不孝子女的房子,只要他在你反悔之前斷氣,房子就變成他的遺產,由他的配偶、小孩繼承走,你追不回來。這是你沒意識到正在進行的賽跑:你的撤銷權對抗受贈人的生命。法律設計這條的邏輯是,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對特定受贈人的人身權,對象消失,權利就消失。這意味著如果你發現受贈人忘恩想撤銷,你不只是在跟一年除斥期間賽跑(民法416條),你還在跟他的生命賽跑。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0條為贈與撤銷權之消滅事由規定: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各種撤銷權(任意撤銷、附負擔不履行、忘恩等),因受贈人死亡而當然消滅。其法理為撤銷權係贈與人對特定受贈人之一身專屬權,對象消滅則權利無所附麗,藉此確保受贈人繼承人就贈與物之法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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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贈人過世後還能撤銷贈與嗎?▾
不能,受贈人死亡時撤銷權即消滅,贈與物已成遺產。
Q2贈與撤銷權的撤銷通知要在什麼時候到達?▾
須在受贈人生存期間到達(民法95),死亡後到達無效。
Q3我可以繼承我爸對別人的贈與撤銷權嗎?▾
原則不能,撤銷權一身專屬;例外見民法417。
Q4民法420和416一年除斥期間哪個先到算哪個?▾
兩個期限擇先到者適用,受贈人死亡常比一年更早。
Q5受贈人故意害死贈與人,撤銷權也消滅嗎?▾
不消滅,依民法417繼承人得於六個月內撤銷。
Q6存證信函寄出後受贈人才死亡,撤銷有效嗎?▾
看到達時點,到達在死亡前有效,之後無效。
Q7撤銷權消滅後贈與物歸誰?▾
歸受贈人之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等繼承人承受。
Q8怎麼搶在受贈人死亡前讓撤銷生效?▾
改用當面送達或律師親送並錄影,避免郵務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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