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撤銷意思表示須於受贈人生存時到達始生效力。
Q · 受贈人過世後,還能不能撤銷當初的贈與把東西要回來?
不能,受贈人死亡時撤銷權即消滅
依民法第420條,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受贈人生存期間到達(民法95條到達主義)才有效;受贈人死亡後才到達者無效,贈與物已屬遺產由繼承人承受。唯一例外為民法417條:受贈人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於死時,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撤銷。
送人東西能不能反悔?法律允許在忘恩負義、未盡扶養、未履行附負擔等情況下撤銷贈與。但這條規定一件殘酷的事:受贈人一死,撤銷權立刻消滅,永遠消滅。你送給不孝子女的房子,只要他在你反悔之前斷氣,房子就變成他的遺產,由他的配偶、小孩繼承走,你追不回來。這是你沒意識到正在進行的賽跑:你的撤銷權對抗受贈人的生命。法律設計這條的邏輯是,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對特定受贈人的人身權,對象消失,權利就消失。這意味著如果你發現受贈人忘恩想撤銷,你不只是在跟一年除斥期間賽跑(民法416條),你還在跟他的生命賽跑。
民法第420條為贈與撤銷權之消滅事由規定: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各種撤銷權(任意撤銷、附負擔不履行、忘恩等),因受贈人死亡而當然消滅。其法理為撤銷權係贈與人對特定受贈人之一身專屬權,對象消滅則權利無所附麗,藉此確保受贈人繼承人就贈與物之法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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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受贈人死亡的那一刻,撤銷權就消滅了。就算在他過世後幾小時寄出存證信函也無法律效力,贈與物已變成遺產由繼承人接手。唯一例外是民法417條:受贈人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於死,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撤銷。關鍵在於到達時間在死亡前或死亡後,一小時之差就決定勝負。
原則不能。撤銷權是贈與人專屬的一身專屬權,人身性質強,一般不能繼承。唯一例外是民法417條:受贈人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於死或妨害其撤銷時,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於六個月內行使。因此若知道長輩想撤銷贈與,應催促其立即進行,不要等以後處理。
不能。受贈人死亡時撤銷權即消滅,贈與物已成遺產由繼承人承受。
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是撤銷權的一身專屬性結果。
撤銷權專屬贈與人對特定受贈人之人身權,對象消滅權利即消滅、原則不得繼承。
420是受贈人死亡即時消滅,416是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除斥,兩者先到者適用。
確認撤銷原因後,改用當面送達或律師親送並錄影,避免郵務延遲。
依民法95條到達主義,通知到達受贈人時生效,須在其生存期間到達。
依民法419條,撤銷後受贈人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贈與物。
保留送達回證、錄影、律師親送紀錄,並比對死亡時間證明的時點。
兩期限並行,擇先到達者適用;受贈人若一年內死亡,420常先觸發。
此時走417特例,撤銷權不消滅,繼承人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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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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