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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073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雲林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所涉執行方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2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41248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1 項:「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係以「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為適用前提。然農地重劃條例並未規定差額地價繳納之強制執行方式,且其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者,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非有關強制執行方式之規定,本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606 號函爰認其上開施行細則規定顯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間,於農地重劃條例為相關之配合修正前,仍應依該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辦理為宜。

三、至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5 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已有強制執行方式之明文規定,本部 93 年 8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30024946 號函乃認上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自該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應改為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至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行政處分之執行期間之計算,則屬另一問題。

四、次按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第 2525 號裁判,係依民法規定就租賃契約(私法關係)所生之租金請求權,判定該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僅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當然消滅。惟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則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至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如因消滅時效期間之經過而完成者,前亦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3 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略以:「……時效完成之法律效力,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而非僅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此因公法上之請求權性質使然」,並由本部於 89 年 10 月 23 日以法 89 律字第 024010 號函釋在案。準此, 貴部既認「重劃區差額地價及工程費用」性質上係屬公法上金錢請求權,該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自應歸於消滅,而無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073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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