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5條規定,如果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將會面臨滯納處分及強制執行的處罰。根據該條,如果逾期三日仍未繳納工程受益費,將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而如果逾期超過一個月,在經過催繳仍不繳納的情況下,除了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還會被經徵機關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土地的工程受益費應於2022年1月1日繳納,但受益人延遲繳納,直到2022年2月1日才進行繳款。根據該條的規定,這名受益人將被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並且也被視為逾期超過一個月,因此還需支付額外的滯納金百分之十。此外,如果這名受益人經過催繳後仍然不繳納,經徵機關將會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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