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以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1. 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這包括一些非商業用途的土地,以及根據都市計劃法規定而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例如,公園、運動場、社區中心等非營利性公共場所的土地及其改良物。 2. 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這些土地及其改良物是為了軍事目的而建造並使用的,因此免徵工程受益費。這包括軍營、防禦工事、軍用飛機場、軍事基地等軍事設施。 3. 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這些軍事設施和車輛是為了軍事目的而建造和使用的,因此免徵工程受益費。這包括軍用港口、碼頭、軍艦、軍事訓練和戰備車輛等。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4 條。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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