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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14 條(免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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