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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16 條(行政救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於已繳數額時,應予補足;低於已繳數額時,其溢繳部分應予退還,並均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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