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公文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7條規定了公文送達的相關事項,並表示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和第137條第1項的規定,公文通常應當親自送達給應受送達人,而送達的地點可以是應受送達人的住所、辦公場所或約定的地點。當無法親自送達給應受送達人時,才可以將文件交給有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除了民事訴訟法允許代收送達的情況外,其他人代收送達是無效的,必須確保該第三人將文件實際轉交給應受送達人才能視為合法送達。 參考資料: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本條例之公文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本條例之公文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