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當重劃分配土地的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尚未付清時,是不允許將該土地進行移轉的。然而,如果承受人承諾繳納這些費用,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在完成土地重劃的工程費用和差額地價的支付之前,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土地的轉讓的。但如果有人答應繳納這些費用,則可以例外。
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為重劃分配土地之負擔,如未繳清前即准予移轉,該項費用即難以追繳,而嚴重影響重劃經費之運用與重劃工作之推行,爰明定除經承受人承諾繳納,否則不得移轉,以利執行。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為重劃分配土地之負擔,如未繳清前即准予移轉,該項費用即難以追繳,而嚴重影響重劃經費之運用與重劃工作之推行,爰明定除經承受人承諾繳納,否則不得移轉,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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