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法院拍賣時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比照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法院拍賣時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比照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法院拍賣時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比照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
內容
按「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為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六條所明定。 準此,依該條例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差額地價者,於法院查封時之處理事宜,同意比照行政院61年函釋方式辦理,即由該管地政機關將該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未繳差額地價數額函知該管法院,並由該管法院於公告拍賣時註明該土地承買人須附帶負擔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可比照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修正為「地政機關函知該管法院於公告拍賣時註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