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若原先登記為國有、省有或鄉(鎮)有,則需要辦理註銷手續。 根據條文的第2項,這些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的機關、團體進行管理和維護。相關費用則由各政府列入年度預算中。 根據條文的第3項,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的水路及相關水利設施,其用地需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進行管理和維護。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2017年6月12日內政部公告的「農地重劃施行細則」,第5章農路、水路之登記及其管理機構,對於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登記應在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其中,已登記為國有、省有或鄉(鎮)有的農路及水路應辦理註銷手續。 此外,農地重劃的農路和水路,其中農田水利會管理的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的登記應在農田水利會進行。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農路和水路的適當管理和維護,並保障使用方的權益。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立法理由一、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係由公有及農田水利會原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不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其權屬本應分別歸屬各原所有權人,惟鑑於農路、水路係屬狹長之線狀或網狀土地,不論分割後分別登記管理,或合併後以共有型態管理,在技術上均有困難。為有效管理維護,爰於第一項明定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農路、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三、第三項明定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一、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係由公有及農田水利會原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不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其權屬本應分別歸屬各原所有權人,惟鑑於農路、水路係屬狹長之線狀或網狀土地,不論分割後分別登記管理,或合併後以共有型態管理,在技術上均有困難。為有效管理維護,爰於第一項明定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農路、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三、第三項明定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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