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7 條(農路、水路之登記及其管理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區農路及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2.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3.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