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既成道路重劃後仍予以分割保留兼作農路使用,並登記為私人所有,與條例所稱之農路尚屬有別
要旨
既成道路重劃後仍予以分割保留兼作農路使用,並登記為私人所有,與條例所稱之農路尚屬有別
要旨
既成道路重劃後仍予以分割保留兼作農路使用,並登記為私人所有,與條例所稱之農路尚屬有別
內容
農地重劃之農路應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其需用土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之土地面積比例分擔之,重劃後並應將該農路用地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及第37條分別訂有明文;本案道路據來函所稱重劃前原為既成道路,重劃後仍予以分割保留並兼作農路使用,並登記為私人所有,核與上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之農路,尚屬有別,應無同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