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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七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 37–382

37農路、水路之登記及其管理機構
  1. 重劃區農路及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2.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3.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38農路、水路管理機構之檢查、管理及維護
  1. 農地重劃完成後,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應檢查一次以上,並管理、維護之。
  2. 重劃區內之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鄰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發現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