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第38條規定了農路和水路的管理機構的檢查、管理和維護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農地重劃完成後,管理機構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重劃區內的農路和水路的檢查,並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另外,重劃區內的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鄰接的農路和水路有維護的義務,如果發現遭受毀損,應立即通知管理機構進行修復。 參考資料: - 農地重劃條例全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8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7
農地重劃完成後,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應檢查一次以上,並管理、維護之。 重劃區內之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鄰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發現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管理機構,對重劃區內農路、水路怠於管理維護,爰明定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至少應檢查一次,並管理維護之,以免毀壞造成日久修護困難,失却原有效能。 二、重劃區內農路、水路之維護,須由區內農民共同為之,始克奏效。農路、水路之遭受人為侵佔或毀損,多出於區內農民所為,為加強農民對農路、水路維護之責任,爰明定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臨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發現有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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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止管理機構,對重劃區內農路、水路怠於管理維護,爰明定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至少應檢查一次,並管理維護之,以免毀壞造成日久修護困難,失却原有效能。 二、重劃區內農路、水路之維護,須由區內農民共同為之,始克奏效。農路、水路之遭受人為侵佔或毀損,多出於區內農民所為,為加強農民對農路、水路維護之責任,爰明定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臨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發現有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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