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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三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1–122

11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等
  1.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2.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12區域性整地之列入重劃工程等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