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的規定,重劃後的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的農路、水路土地抵充。如果抵充後仍有不足的情況,則根據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進行分擔。 根據同條例的第2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的土地,在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該土地的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參考資料: - 農地重劃條例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立法理由一、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水路土地,係指其原有「道」「水」地目土地及未登記之農路、水路土地。為減輕農民負擔,該項土地於重劃前既充「道路」「水路」使用,以之抵充作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且不參加分配,實甚允洽;至該項土地抵充後,如有不敷,始由參加分配之土地比例分擔。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為防止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避免其原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為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致影響重劃之實施,爰於第二項明定限制其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以資適用。
一、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水路土地,係指其原有「道」「水」地目土地及未登記之農路、水路土地。為減輕農民負擔,該項土地於重劃前既充「道路」「水路」使用,以之抵充作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且不參加分配,實甚允洽;至該項土地抵充後,如有不敷,始由參加分配之土地比例分擔。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為防止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避免其原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為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致影響重劃之實施,爰於第二項明定限制其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