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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11 條(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2.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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