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該條規定了促進土地利用和擴大農地重劃的獎勵措施。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這些獎勵事項適用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的規定。 該條第2項進一步解釋了什麼是"自行辦理"的意思。它指的是在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且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也達到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對整個重劃區的土地進行重劃。此外,必須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重劃。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是農地重劃條例和平均地權條例。判決例子: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1月23日釋字第723號解釋,確認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規定了獎勵農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的機制,並解釋了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和面積條件的要求。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言。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政策性號召,加速完成農地重劃,爰參照外國立法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辦重劃及其應具備之條件。 二、為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以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整理,乃明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之獎勵事項如第一項。 三、鑑於人民自行辦理重劃,如須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事實上殊不可能,為便利人民自辦重劃促進農地利用,爰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精神,訂定如第二項。
一、為加強政策性號召,加速完成農地重劃,爰參照外國立法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辦重劃及其應具備之條件。 二、為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以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整理,乃明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之獎勵事項如第一項。 三、鑑於人民自行辦理重劃,如須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事實上殊不可能,為便利人民自辦重劃促進農地利用,爰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精神,訂定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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