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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土地重劃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2.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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