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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58土地重劃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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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2. 2.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後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的規定,為了促進土地利用和擴大市地重劃,可以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些獎勵措施。這些獎勵包括給予低利重劃貸款、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和換發權利書狀費用、優先興建重劃區和相關地區的公共設施、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和田賦,以及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的措施。 第58條還規定,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和獎勵措施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要求由相應的行政機關進行制定。 在進行市地重劃時,重劃會需要獲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的同意,並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以上。在獲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重劃會還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實施重劃計劃。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中闡明了土地重劃的獎勵政策和相關辦法,主要目的是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並提供相應的獎勵措施。此外,在確保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並同意重劃計劃的基礎上,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重劃。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5301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70126 全文修正)

房屋連同基地出租時,除基地租金適用前條規定外,房屋租金以不超過該房屋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房屋價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估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團體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或免息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0750617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所稱之「組織團體」修正為重劃會(參閱內政部發布之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以劃一民間土地重劃組織之名稱。   二、市地重劃,固為促進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價值之有效措施,惟因涉及私人權益,乃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為民間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

(0910514 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授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 市地重劃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減徵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301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70126 全文修正)

房屋連同基地出租時,除基地租金適用前條規定外,房屋租金以不超過該房屋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房屋價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估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團體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或免息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所稱之「組織團體」修正為重劃會(參閱內政部發布之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以劃一民間土地重劃組織之名稱。   二、市地重劃,固為促進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價值之有效措施,惟因涉及私人權益,乃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為民間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

(0910514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授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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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